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 正文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耿马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gmnyj  时间:2018年05月11日 12:00 点击率: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理委员会,华侨管理区委员会,县级各部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耿马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减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耿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耿马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以优化畜禽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从源头控制养殖环境污染,规范环境监管,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八)《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九)《云南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十)《耿马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

(十一)《耿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2016-2020)》

三、划定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区域内的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发展畜牧产业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编制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规划。

(二)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统筹考虑将城乡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风景名胜及自然保护区、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或限制养殖区。

(三)养殖业与种植业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养殖区域土地消纳能力,以“减量、利用、循环”为原则,推进产业布局生态优先,资源利用循环高效,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现代生态循环农业体系。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畜禽养殖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宣传,依法依规划定禁养、限养区。

四、划定对象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小区)。

五、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具体为:耿马县弄抗河、石房河、幸福水库等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试验区和缓冲区1000米范围内。具体为: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孟定四方井铁力木小区。

3.风景名胜区:耿马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及周围500米范围内。具体为:南汀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孟定洞景佛寺AA级景区、芒团傣族手工造纸旅游村AAA级景区、四方井温泉旅游度假区、孟定班幸独树成林旅游景区、半坡天生桥旅游景区、景信知青园景区、勐撒撒马坝生态农业旅游景区、勐撒落水洞景区、三尖山古战场遗址景区、景戈白塔、贺派古竹城、贺派同护佛寺、勐永芒来草山景区、勐永龙洞景区、滇缅铁路大湾江隧洞遗址等景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工业园区、医疗区、矿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具体为:耿马县境内所有集镇、村庄、中小学校、工业园区、医院、矿区、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区域:羊耿公路、耿沧公路、振清公路、镇清公路、小勐公路等主要交通道路,城镇景观性道路,以及在建、拟建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全县县道、乡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

6.境内主要河流两侧、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自然水体及生态保护水系两侧500米范围内。主要河流具体为:南碧河、小班骂河、十八道河、班康河、南不老河、芒片河、南木开河、挡帕河、大鹿山河、空批河、古登河、科且河、老寨河、大翁弄河、小芒光河、菜籽地河、芒信河、南木洛河、芒抗河、响水河、南底河、班卖河、回汗河、翁弄河、蜡牛河等77条河流。水库具体为:耿马镇允楞水库、弄巴水库、幸福水库、坝卡水库、芒公河水库、芒国水库、金养水库、大路脚水库,孟定镇芒蚌水库、干地方坝水库,勐撒镇丙令水库、芒弄水库、箐门口水库、相塘水库、小白龙水库、富永河水库、色树林水库,贺派乡另仂水库、那雨箐水库、者卖水库、火草坝水库,芒洪乡大浪坝水库,四排山乡班中山水库、芒翁水库,勐撒农场管理委员会场直一队水库、场直七队水库、场部水库,华侨管理区华侨七队水库、华侨五队二坝水库、煤炭沟水库、五队一水库、猪场坝水库、二队水库和63座小坝塘。在建的十八大河水库、芒枕水库、黑龙潭水库、耿马坝引水工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限养区:二级饮用水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10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3.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工业园区、医疗区、矿区等限养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农村学校、幼儿院、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工业园区、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5.主要交通干线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县、乡级公路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6.境内主要河流两侧、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自然水体及生态保护水系沿岸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规模养殖的其他区域。

8.环境质量现状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外的所有陆域,并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的区域为适养区。

六、分类管理

(一)禁养区管理

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限期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鼓励现有散、小养殖场(小区)自行拆除养殖圈舍实现退养;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养殖发展布局规划,采取退牧还田、改作其它农业设施用途、拆迁等方式。

(二)限养区管理

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范围的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逐步调减畜禽养殖数量或退出畜禽规模养殖。要按照适度规模、粪污综合治理、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引导散、小养殖场(小区)逐步退出养殖,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化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适养区管理

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在适养区内,也就是选址规划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禁粪污直排。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新建养殖场,要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把粪污就地无害化处理、就近肥料化利用的种养结合方式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和规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耿马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农业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林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科技信息化、供电、金融、保险、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指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对本辖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工作负总责,按划定方案落实相关工作,推进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督促限养区内养殖场(小区)业主开展整改完善畜禽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工作,有效控制农业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3.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为搬迁养殖场(小区)提供设施用地保障。

4.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关闭搬迁养殖场等财政鼓励、优惠、补贴政策。

5.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源区域内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为搬迁养殖场(小区)提供用水保障。

6.林业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为搬迁养殖场(小区)提供设施用地保障。

7.住建部门依法对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镇建成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8.供电公司负责依法依规为搬迁养殖场(小区)提供用电保障。

9.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格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养殖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禁、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关停转迁等工作。

(三)加大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精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合理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关闭、搬迁养殖户的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县级监督电话: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0883-3067707、县农业局0883-612114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83-6121528、县水务局0883-6121321。

(四)强化成果运用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督促限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配套建设或改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新 (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8596—2001)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配套完善废弃物处置设施,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

(五)严格依法行政

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地开展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有关养殖企业转产、停养、拆除、搬迁,并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八、相关说明

(一)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根据国家、省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适时作出调整,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eportal/fileDir/gmx/old/uploadfile/2018/0514/20180514094104862.zip

网站声明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