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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04月22日 16:00 点击率: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治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种植,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等重点粮食作物的种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烟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

六、严格耕地流转程序。对于确需流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户,可采取委托托管等方式,由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流转的耕地,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备案,并一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优先保障稻谷作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土壤污染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耕地季节性抛荒或长期抛荒的,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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