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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学习宣传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王映波   时间:2018-08-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学习宣传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理委员会,华侨管理区,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耿单位和军警部队:

  《耿马自治县学习宣传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耿马自治县学习宣传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的通知》(临办发电〔2016〕283号)要求,积极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在全县上下营造学习、宣传、普及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良好氛围,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意义

  《条例》于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为《条例》宣传年。

  《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市古茶树资源的保护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标志着临沧依法治茶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这在临沧法制史上和茶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有力促进我市古茶树资源的持续保护和利用。《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叫响古茶树品牌,树立起临沧茶叶标杆,有利于建设“天下茶尊”和“中国红茶之都”,有利于提高临茶产业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对于推进临沧茶产业跨越发展,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大美临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学习,全面准确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实质

  《条例》共5章、30条,分为“总则、古茶树保护和管理、古茶树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权责明确、规定合理、程序清晰,环环相扣,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及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条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管理活动,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其原则就是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职责和权限等。授权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和茶叶管理机构是行政执法主体,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和栽培型古茶树进行监督保护管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十二项禁止性、限制性行为按照《条例》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条例》明确了古茶树的概念及古茶树保护和管理的方法、措施。古茶树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古茶树保护方式分为园区界定保护、单株挂牌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认定,市林业行政部门和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条例》明确了古茶树保护和利用应禁止、限制和倡导的行为及其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对古茶树禁止采取非法采伐、移植、运输等八项行为,限制采取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移植古茶树等四项行为。如有违反将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整改、没收采伐工具、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五)《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的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古茶树保护负有制定规划、资金政策支持、进行保护管理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承担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参与执法职责。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学习贯彻《条例》活动取得实效,落到实处,成立由县委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任组长,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文体广电旅游局、茶办、科协以及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茶办,由县茶办主任谢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是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学习《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应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方案,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学习,并认真督促和指导好各村、社区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确保学习宣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业务部门精通熟悉,干部群众了解掌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委员会。

  (二)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和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要求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每季度不少于1次,网站、报纸主版全文刊载《条例》1次,副版宣传全年不少于3次。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体广电旅游局

  (三)强化在职干部职工学习宣传。结合党员、干部培训,全民科学素质培训,“七五”普法宣传等平台,对在职干部职工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通过宣传培训,做到人人都是合格的《条例》义务宣传员。要求在全体干部职工中的宣传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科协

  (四)依托大型宣传活动,扩大《条例》宣传面。结合每年全县开展的“科技周”、“科普日”大型宣传活动,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融入日常工作、学习、和生产生活中,切实做到“走进机关、走进单位、走进企业、走进校园、走进村镇”的“六走进”要求。

  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科协、茶办

  (五)充分发挥各行业特点,在各类人群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各成员单位,以自身行业特点为主,开展围绕农民、茶叶生产企业、茶叶销售商、木材生产及销售企业、中小学生、城镇居民等深入的《条例》宣传工作,确保在所管辖行业或行政区域内不出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十二项禁止性、限制性行为。

  责任单位:县茶办、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教育局、县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科协。

  四、严格督查,确保实效

  2017年为《条例》宣传年,要把《条例》列入各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学习宣传《条例》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和县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落实情况于2017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上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茶县办)。县人大法工委应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列入年度部门执法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不重视、不落实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附件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管理活动,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栽培型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栽培型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

  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古茶树保护实行园区界定保护、单株挂牌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

  (一)县(区)内的古茶树保护园区和实行单株挂牌保护的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二)跨县(区)的古茶树保护园区,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三)古茶树分类分级保护分别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古茶树保护标识由市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立。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

  (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四)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

  (五)有计划地迁出古茶园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在栽培型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按技术规范、标准对古茶树进行管护和利用;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施用有机肥;

  (三)美化、净化古茶园园区环境。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

  (四)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五)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八)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二)新修建(构)筑物;

  (三)建设旅游项目;

  (四)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三章 古茶树利用

  第十七条 古茶树利用应当尊重古茶树所有者的意愿,维护古茶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古茶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古茶树的利用,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投资参与古茶树保护和进行科学研究;

  (三)投资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茶叶庄园、茶农专业合作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和品牌;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条 古茶树利用,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茶叶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关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在古茶树产品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古茶树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古茶树造成危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城乡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古茶树保护,适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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