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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9-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政发〔2018〕61号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县直各部门:

  《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速区域产业聚集,加快推动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耿马与缅甸山水相连,清水河口岸为国家级一类对外开放口岸。工业园区主要依托耿马独特的区位、资源、口岸优势,规划发展进出口贸易及农特产品加工基地,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的重要物流节点,全市蔗糖产业全产业链产业聚集区。
第二条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为“一园五片区”,总用地面积45.57平方公里,其中:县城A片区5.38平方公里、县城B片区3.03平方公里和孟定清水河片区29.56平方公里、大水井片区3.02平方公里、南宋里片区4.58平方公里。
第三条  根据2016年10月17日中共临沧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孟定清水河片区划归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享受国家、省、市给予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实现资源及政策共享。
第四条  工业园区县城A片区定位为绿色工业园区。按照“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建设目标要求,实现优势互补、蔗糖产业集群、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内设办公室、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分局、招商局5个正科级机构及1个国有独资公司(耿马绿源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
(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
(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
(五)负责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经营;
(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工业园区的所有企业,也适用于不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但在工业园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审核
第七条  企业入园方式:选址新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租地自建厂房、外地企业登记注册等方式。园区重点引进的涉外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国内领先企业和重大产业类项目,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理。
第八条  入园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园区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的企业。
1.县城A片区:以蔗糖全产业链为主的企业(项目);
2.县城B片区:以林化工产业、造纸及纸制品制造、矿产及石材加工为主的企业(项目);
3.孟定大水井片区:以发展原料加工和新型建材加工为主的企业(项目);
4.孟定南宋里片区:以矿产品加工、新能源产业和轻纺加工为主的企业(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可选址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采取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或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生产经营,不单独选址。
第九条  入园程序: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及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园区管委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通过协商洽谈,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园区管委会将按照一个项目配套一个推进组、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的原则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项目推进有计划、有保障,按期建成投产。
第十条  禁止入园企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项目);
(二)不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及园区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的企业(项目);
(三)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或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的企业(项目)。
第三章  企业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园区内土地实施严格管理。入园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或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
(一)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8〕13号)第五十条,工业园区用地最低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
(二)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8〕13号)第五十四条,工业园区工业用地以全省工业用地均价17万元/亩为基础地价。
(三)工业园区商业用地按现行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原则上不低于40万元/亩。
(四)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租地地价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为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如企业没有在2年内按时交纳,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回收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242号)文件,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国土部门与企业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供地规模与投资强度和缴纳税额挂钩。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内资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亩,外资不低于30万美元/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年,根据投资强度和缴纳税额控制供地规模。园区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组织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具备“五通一平”条件的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企业用地必须遵循集约节约原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和转让的,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超越征地界限违规占用土地。
第十七条  园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园区管委会结合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实行奖励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基础地价×(1~3项奖励率之和)
奖励率:原则上不超过40%。
(一)投资强度。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企业奖励10%。
(二)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产业)的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奖励40%;符合云南省8大重点产业中工业类方向的工业项目(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旅游文化、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现代物流产业),最高奖励10%。
(三)入园企业的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与本地平均数相比,每超10%按照1%奖励,最高可奖励10%。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后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依法处置。
违反协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使用,企业投资部分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后挂账处理。1.供地后两年未动工的。2.供地后两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3.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4.投资强度低、利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范围,并对企业土地闲置部分进行整合或重新招商引进新的企业入驻。
第四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建设行为必须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可研、立项及各项报件手续;在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工程应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开工期或建设期的,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件、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厂区内建筑物的修建必须按照通过评审的建设规划进行。
(一)生产性建筑物高度限制在6米以上;
(二)建筑密度(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30%,其中厂房容积率≥0.6;
(三)绿地率控制: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围墙的要求:围墙必须做透视围墙,并种植绿色抓墙植物,围墙基础高出地平部分的高度与主路基点相平,围墙铁艺高度1.8米,以黑色调为主;
(五)建筑物外檐:要求做混水墙或钢结构并涂外檐涂料,颜色以亮灰色为主色调,建筑物屋顶为平顶;
(六)退线要求: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防火及采光要求设计;控制标高:厂房基础标高与主路基点相平;
(七)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八)入园企业环保要求:1.企业生产工艺要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2.企业污水排放要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入主管网。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设前必须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完善环保验收手续)。3.企业建筑设计及施工必须按园区规划及报建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报送施工计划和投资进度月报表,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建设周期应与《投资合同》约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若擅自改变平面布局、外墙色彩、单体设计或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园区管委会将责令其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及时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  标准厂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方式:租赁、先租后购、租地自建、公开竞价取得。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税收不得低于6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租金收取:第一层按5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4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3元/平方米•月计收。
租金5年为一个调整周期,租期首次签约不低于5年。
租赁标准厂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履约保证金,缴入园区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到期不再续租的予以退还。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租金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退城入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一年免租。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的企业、税收达80元/平方米或获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奖的企业,租金标准可下浮1-3元/平方米•月。
第三十条  租赁期满后,企业根可按市场价的80%购买标准厂房,土地一并转让的按园区土地政策执行。购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5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购房期限以厂房设计使用年限为准,其之前缴纳的租金可抵购房款。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需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不得私自改装、私搭乱建。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税费等方面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在建成投产后3年培育期内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缴入国家金库耿马支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政府按当年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5%给予奖励。
2.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政府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20%,企业所得税的10%给予奖励。
3.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30%,企业所得税的15%给予奖励。
4.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政府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40%,企业所得税的20%给予奖励。
5.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企业缴入的增值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30%给予奖励。
(二)县外企业迁至工业园区设立总部或设立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缴入国家金库耿马支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按照第一年90%、第二年以后80%的比例以扩大再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
(三)针对入园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免收一切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  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及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相关规定,对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或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当年新增部分按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在园区备案的外贸企业给予进出口物流增量补助,以上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上年度没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进出口额的50%为增量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十五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等,工投公司给予必要的融资担保。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园区规划发展需求,电力、通讯、供水部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对新建项目在开口、安装等方面由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适当减免收取费用;实施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优惠政策。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全电量和符合条件的一般工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为新材料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合理降低用电价格。
第七章  入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权利:
(一)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活动。
(二)按规划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气、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并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三)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园区管委会举报。
(四)入园企业享受“宁静生产”制度,各部门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应该在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五)享受耿马自治县及园区管委会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义务:
(一)入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建设经营,服从园区管委会及属地政府的统一管理,按时参加园区管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建设,生产建设现场必须保持整齐有序、干净卫生。
(三)入园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报表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与园区管委会进行业务衔接,并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四)爱护园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设施。如确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进行。 
(五)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减排、劳动保障、质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必须接受有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陪同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督促、监督与管理。
(六)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治安、信访、计生、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耿政办发〔2018〕33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以调整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人武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驻耿单位。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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