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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王映波   时间:2018-07-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政办发〔2017〕187号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县直各部门: 
经第十五届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县盐业体制改革,促进我县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及省、市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依法治盐”和“严格市场监管”为手段,加快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保障合格食盐安全稳定供应,全面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临沧市盐业体制改革分步推进的精神,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制定我县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政企分开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研究解决边远贫困、边疆民族地区食盐保障供应问题,坚持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确保食盐市场健康发展。2017年,全面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管,保障改革工作落实。2018年,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新的管理体制正式运行,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监管体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为县盐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的管理与监督,保证食盐行业的发展稳定。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职能部门,依法加强食盐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县委编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的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应到市、县工信部门报备)。进一步深化食盐产销一体化改革,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建立健全销售网点,或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组织好县内食盐供应。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盐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配合)
(四)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的监管。取消制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市场和价格。切实执行放开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县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外包装要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畜牧用盐、渔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要加强对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产品数量、质量和使用的监督抽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及侵权假冒行为。(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配合)
(五)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根据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的要求,在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全县1个月食盐消费量,建立县级政府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县级财政对食盐储备资金占用、仓储、轮换等费用参照省级储备补贴标准在政府预算中安排落实储备费用,并依规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坚持和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县现有的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省、市盐业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按照“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盐业企业做优做强,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业信息化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县工信部门根据省上定期公示的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依法建立进入本区域的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 报请省、市工信委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促进企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国有食盐企业主渠道保障供应作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确定全县食盐加碘标准,划定碘缺乏地区,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做好动态监测,适时通报监测结果;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民政局配合)
(九)加强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盐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建立边远边疆地区食盐供应保障机制,确保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和成员的耿马自治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具体负责落实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沟通和配合,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盐业改革积极稳步推进。
(二)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坚持打击制假贩假,强化食盐质量市场监管,适时监测市场动态,防止食盐价格出现非理性上涨和不稳定态势。
(三)加强舆情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结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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