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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来源:耿马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作者:  时间:2023-12-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3年12月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幼儿园筹设审批(县级教育部门

2.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县级教育部门

3.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教育部门根据2021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幼儿园筹设审批

000105103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000105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幼儿园筹设审批【00010510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幼儿园筹设审批(000105103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但是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后期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修订调整的,按修订调整后的最长期限执行。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是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7工作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证照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000105103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000105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00010510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000105103005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长、教师以及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工作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证照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建议删除该子项,根据2021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00010510301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000105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301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3012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长、教师以及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工作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证照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教育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五、子项:

1.幼儿园设置审批

2.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3.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根据2021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4.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


幼儿园设置审批

00010510401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幼儿园设置审批【00010510401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00010510401501)

2)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000105104015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幼儿园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但是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后期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修订调整的,按修订调整后的最长期限执行。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2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立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该项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原文规定,建议原文保留)。

变更审批材料包括:

1)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2)新老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3)《财务审计报告》;

4)《资产清算报告》;

5)《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6)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7)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与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

8)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9)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决策机构聘书;

10)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或者发生机构分立、合并,应当提供以上十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1)、(2)、(3)、(6)、(9)、(10)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1)、(2)、(9)、(10)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1)、(2)、(3)、(4)、(9)、(10)项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证照、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

3.年检周期:一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1)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收费备案材料;

4)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发布年检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00010510401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601)

2)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6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1号)、《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体规〔2022〕2号)和《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但是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后期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修订调整的,按修订调整后的最长期限执行。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2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立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变更审批材料包括:

1)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2)新老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3)《财务审计报告》;

4)《资产清算报告》;

5)《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6)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7)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与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

8)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9)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决策机构聘书;

10)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或者发生机构分立、合并,应当提供以上十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1)、(2)、(3)、(6)、(9)、(10)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1)、(2)、(9)、(10)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1)、(2)、(3)、(4)、(9)、(10)项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证照、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

3.年检周期:一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1)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收费备案材料;

4)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发布年检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

00010510401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801)

2)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8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

5)《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1号)

6)《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体规〔2022〕2号)

7)《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2〕10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4)《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1号)、《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体规〔2022〕2号)和《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但是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后期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修订调整的,按修订调整后的最长期限执行。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2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立审批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3)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材料;

4)机构章程;

5)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

6)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体育器材、设备的合格证明材料(仅体育培训机构须提供);

8)验资报告。

变更审批申请材料:

1)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2)新老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3)《财务审计报告》;

4)《资产清算报告》;

5)《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6)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7)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与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

8)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9)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决策机构聘书;

10)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或者发生机构分立、合并,应当提供以上十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1)、(2)、(3)、(6)、(9)、(10)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1)、(2)、(9)、(10)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1)、(2)、(3)、(4)、(9)、(10)项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4.承诺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证照、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

3.年检周期:一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1)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收费备案材料;

4)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发布年检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部门(建议添加相应审批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根据2021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00010510401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401)

2)义务教育学校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0401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长、教师以及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5)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6)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月压减至2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

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3)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议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证照,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是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1)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收费备案材料;

4)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发布年检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附件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子项: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000105111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000105111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000105111000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民办教育促法实施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义务教育负责人、教师、后勤管理、安保等人员,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指固定场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对办学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办学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三)符合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教育设施,并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四)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学生年龄特点的桌、椅、床、 玩具、图书等设备和用品; (五)符合规定的取暖、降温、供水、消毒、消防等设施与设备; (六)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七)配备达标的义务教育功能室。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对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拥有办义务教育标准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材料;

3)教职工资质证书;

4)达标的义务教育功能室等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申请;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申请进行审查;

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证照、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民办教育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4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教育体育局、县级政府(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五、子项: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

000105114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使用许可【0001051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000105114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00010511400201)

4.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6.监管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书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持续加强对各地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校车安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七)授权委托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校车标牌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校车标牌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校车行驶线路所经过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年检周期: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1)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经营服务性收费

2)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4)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十五、备注



附件5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教育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五、子项:

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2.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3.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仅限港澳台居民)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类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类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类提供师范类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教育实习鉴定报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二、改革内容……《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教师资格的性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7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要统一的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仅限港澳台居民)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类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类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类提供师范类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教育实习鉴定报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二、改革内容……《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教师资格的性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要统一的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仅限港澳台居民)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类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类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类提供师范类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教育实习鉴定报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4)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体检合格。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5)《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二、改革内容……《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教师资格的性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子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审批(县级权限)

000105116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000105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16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000105116001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备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可以办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缓学:缓学申请表

2)休学:休学申请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 ……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缓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7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五、子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000133101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000133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331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33101005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11

5.实施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12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13

6.监管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26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27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5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1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2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3

8)《全民健身条例》38

7.实施机关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12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7个工作日。3.在国家审批时限在减至17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依法依规试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的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和监管流程,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人员,是否规范使用名称,是否利用活动举办开展违法行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书;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等情况说明);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13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13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5……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5……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提交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4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8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体育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五、子项: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33105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000133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3310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首次申请):00013310500301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变更申请):00013310500302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注销申请):000133105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

6.监管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体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2.未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住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核查——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五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2号)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9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五、子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县级权限)(审核通过)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000133107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000133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3310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000133107001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体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a.临时占用时间超过10日。

b.举办公益性活动,或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c.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不得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a.临时占用时间超过10日。

b.举办公益性活动,或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c.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不得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2.受理条件:    

1)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2)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3)取得被占用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

4)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3.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公众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

2.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情况、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出租出借公共体育设施情况、开展有关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督。

3.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设施投诉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a.临时占用申请(南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书)。

b.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法人和被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有权法人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c.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d.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占用方案。

e.安全保障方案。临时占用期间安全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和相应措施。

f.承诺书。承诺不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不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等。根据有关要求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在占用前或举办活动前1天取得审批同意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实地勘验—审批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办理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各类程序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受理、审查、勘验、听证、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公示、做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等)

a.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相应体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材料完整性,受理申请。

b.相应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c.临时占用方案改变原设计功能,影响结构、消防等安全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临时占用方案评审。

d.向社会公示公共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案。

e.申请材料齐全、临时占用方案安全合理、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10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县教育体育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五、子项: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县级权限)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县级权限)00013310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000133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3310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潜水赛事活动 00013310900101

2)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 00013310900102

3)登山相关赛事活动 00013310900103

4)攀岩相关赛事活动 00013310900104

5)滑雪登山赛事活动 00013310900105

6)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00013310900106

4.设定依据

1)《体育法》1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实施依据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3

2)《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4

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5

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6

5)《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7

6)《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告

6.监管依据

1)《体育法》113

2)《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55

7.实施机关县级体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体育法》106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体育法》规定,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对于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积极争取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工作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也可以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加强与同级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2.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3.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4.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壮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满足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公示制度,将符合《许可条件》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4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核查——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5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自然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15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30个自然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4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体育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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