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自治县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03月11日 12:23 点击率:

根据《耿马自治县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白酒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白酒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县范围内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县白酒生产经营 行为,做到“三个一批”,即对全县白酒生产经营单位要规 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制 售假酒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白酒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强化诚信守法生产经营意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切 实提高我县白酒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促进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23年3月10日开始至5月10日结束,为期 2 个月。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辖区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散装白 酒经营者(含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重点。

1.白酒生产企业。检查企业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从业 人员管理、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食品标签标识 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加工白酒等行为。

2.白酒小作坊。摸清辖区白酒小作坊底数;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固 态法生产白酒,是否存在采购原酒、食用酒精生产白酒,超 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建 立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生产销售记录、产品检验制度;产品 信息标注是否规范。

3.散装白酒经营者。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主体、白酒来源是否合法,标签标 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 经营无证企业和未办理登记的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

4.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提供无证白酒生产企业和未办理登记的白酒小作 坊生产的白酒;禁止提供用药品和野生动物以及用非食用物 质泡制的自泡酒;检查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散装白酒盛放的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 规范。

四、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强化宣传,摸清底数(3月20日前完成)。 通过网络、电视和召开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排

查辖区散装白酒生产经营户,摸清底数,督促白酒生产经营户填写《白酒生产加工销售安全承诺书》。

第二阶段:检验检测,集中整治(5月10日前完成)。

以甲醇、氰化物是否超限为重点,对散装白酒开展全覆盖的检测,对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白酒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和销售行为,责令召回不合格的产品。对检验合格的散装白酒,督促生产经营户于4月20日前销售完毕后不得再生产和经营。4月21日至4月30日以乡镇、农场社区管委会和华侨管理区为单位开展集中销毁散装白酒行动,主动配合自行销毁的生产经营户免除处罚,对拒不自行销毁的生产经营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规范提升,办理证照(5月10日以后长期坚持)。

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有意愿 从事白酒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生产经营户,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的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入登记管理,办理证照,对达不到白酒小作坊登记条件的督促其改造提升,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相关要求

(一)2023年5月10日之后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白酒小作坊,必须停止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散装白酒经营者和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停止销售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酒类。

(三)婚丧嫁娶和各类聚餐活动禁止饮用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酒类。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和经营白酒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涉及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次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是我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请全县各族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们倡导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要饮用证照齐全的正规酒企或小作坊生产的白酒。

(六)食品违法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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