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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 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作者:  时间:2022-10-3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 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结合《临沧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督导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临环督办字〔20192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情况

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临办通〔201915号)要求,我县制定了《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耿办发〔20199号),印发了《耿马自治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明确了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一)我县2016年至2018年无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转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

(二)根据《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临办通〔201915号),涉及我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问题2项。202118日,根据《临沧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市级验收的通知》(临环督办字[2021]1号)文件,要求对8县区涉及矿业权退出开展验收,故涉及我县需整改问题事项共3项。

3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1. 全省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未淘汰到位问题(已完成)。我县严格加大宣传教育,严格路面查缉管理工作,严把机动车检验、登记和监销查验关口。要求责任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1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报废。根据《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耿政办电〔201852号),明确了我县2018年底前须淘汰黄标车任务数为623辆。截至201812月,经上级核准,我县移除黄标车目录10辆(复核为非黄标车7辆,非载货专业车3辆),其余613辆黄标车已全部淘汰,完成率100%

2. 中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未落实问题(已完成)。耿马自治县涉及整改类电站16座(曼岗、挡帕河、响水河、弄抗河、班康河、河底岗零级、河底岗一级、河底岗二级、双河、铁厂河、老厂河、孟定农场兰木河、仙人山、南袜河一级、南袜河二级、南袜河三级电站),应改造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和安装监测监控设施15座(曼岗水电站属于整改类在建电站,暂不具备建设安装条件),已完成整改15座,共安装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设施16套,并接入“临沧市生态下泄流量监控平台”,完成率100%

3. 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不彻底问题(已完成)。11个探矿权已全部关停,3个完成注销。因县级没有探矿权注销权限,其余8个探矿权县人民政府已上报市人民政府《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耿马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注销的请示》(耿政请〔201821号)请求注销。目前,我县11个探矿权已实现人员撤离,停采停探、矿山关闭、矿山道路封闭、撤出探采设备,做完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全部做到停采、停探、关闭类100%,保护区内无人为活动迹象。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政策,坚持保护优先,抑制盲目发展,将生态保护与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县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和任务,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巩固实效。以这次迎接中央检查组回头看为契机,强化对整改到位的事项和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的督促检查,纠正松气和歇气的思想,坚决杜绝问题的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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