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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沧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1:25 点击率:

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相关工作的通知》(临环保委办发〔20231号)相关要求县河长办共涉及3个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工作,202212月底完成问题整改销,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0883-6123509。


附件:县河长办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816





附件:


县河长办关于对临沧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的整改情况

一、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整治销号进度缓慢

整改责任单位县河长办、孟定镇、勐简乡、耿马镇、四排山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2022531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整治,20221231日前基本完成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工作。

整改措施:扛实责任,抓紧整改销号。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作为2022年总河长令下达的重点任务,列入各级河长巡河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优势,压紧压实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合理配置资源、充实工作专班,聚焦《云南省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临沧市三个清单》,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改销号。强化调度管理,形成工作闭环。将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细化分解到有关行业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牵头作用,每月20日前更新完善三个清单整改销号情况。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根据云南省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三个清单要求,及时召开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业务培训会议,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责任分解,印发了整改通知,涉及部门和乡镇高度重视,同时发挥县河长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改进度,涉及我县整改16个问题,其中8个问题为河流未进行统一治理,水利部、省级未明确整改期限,下一步将积极申报项目,争取项目资金,纳入省、市级规划,结合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整改;截至目前我县需整改的8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推动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不够有力。部分基层河(湖)长和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有差距,“只挂帅不作战”,开会布置多、口头要求多、解决问题少。部分河(湖)长责任联系单位未主动向所联系的河(湖)长报告工作情况,未主动服务河(湖)长开展巡河工作,今年以来巡河巡湖率偏低。二是部分河(湖)长压力传导不到位。推动落实河(湖)长制“六大任务”和协调解决河湖突出问题不到位,存在巡河走过场的问题,对河长巡河发现问题督办、整改落实跟进不及时。

整改责任单位县河长办、各乡镇(农场)、县级河(湖)长联系单位、各级河长。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着力推动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认真贯彻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制定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河(湖)长、河长办、河(湖)长联系部门、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全面强化河(湖)长制。督促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积极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召开河长湖长会议,做好巡查记录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同时建立问题台账,对河湖问题跟踪落实、督办到底,确保发现问题整改落地见效、形成“闭环”。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政府考核办公室和组织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召开各层次河长制会议86次,建立日进度报送机制,各级各部门相互监督、学习,举一反三,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县人大、政协,积极开展河长制督察督导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公安机关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和监督职能,共开展联合执法次数12次;各级河(湖)长重点从六大任务方面开展巡查,2022年以来,共累计巡河7469次,达到巡河指标工作要求,及时建立问题台账并形成闭环管理,截至目前,巡河发现问题共56个,已全部完成整改;在全县范围内推动党建+河(湖)长制工作,发挥党建引领和党员战斗堡垒作用,深入推进清河行动由阶段性向常态化转变,累计投入人力1476人次,清理河道198公里,清除垃圾4695.5吨;二是在县融媒体、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发布12次河湖治理成效、印发14期河(湖)长制工作简讯,宣传展示河湖保护治理成效,建立河(湖)长公示牌150块,展示保护目标和工作措施,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以河(湖)警长制为重要抓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风险隐患、违法案件线索等深入乡镇社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次;2022年,在省级媒体刊发稿件2条信息,在市级媒体刊发2条信息,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宣传引导和公众参与爱河、护河行动中来,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河湖“清四乱”专项排查整治不彻底

部分县(区)不主动清理排查,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堆、乱占、乱建、乱采“四乱”问题视而不见、习以为常、熟视无睹,部分问题整改销号后出现反弹。

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农场)、县河长办、县级河长成员单位。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自查自纠、清理整治,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坚决遏增量、清存量,确保新发现的“四乱”问题整改销号,推进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二是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及监管制度,严防出现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问题。三是严格实行销号管理,督促各乡镇每月25日前上报问题清单,做到发现一个、增录一个,问题彻底整改后及时申请销号。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加强河湖清四乱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抓实清四乱排查整改,组织各级河湖长、联系单位每月继续开展河道巡查、摸排,建立问题清单,履行好河长办督办”“分办职能,扎实推进问题整改;检察、公安机关、县河长办成立县级工作巡查组,对巡河巡库反馈的存在问题、群众反映或关注的区域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老问题不反弹,新问题及时发现并整治,2022年以来,累计开展2清四乱”“回头看联合检查工作,整改成效巩固较好。共排查出四乱问题15个,其中乱建3个,乱堆10个,乱占2个,已全部整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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