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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3〕8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9-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LY1D

详细地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震新路4号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生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7日至5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获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于2022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3月20日建成(已建设厂房,项目建设面积2000㎡,已配套建设破碎机2台,烘干机1台,布袋除尘3台,旋风分离1台,料仓2个,高效粉碎机1台,制粒机2台);该项目建成后,于2023年3月21日至4月27日进行调试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2.2023年4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彭绍龙)1份共4页;3.2023年5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张玉龙)1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要求擅自开工建设并擅自进行设备调试生产;

4.2023年4月27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9张共9页,其证明你公司厂区情况及设备安装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有权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

6.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现场负责人彭绍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9.审计报告,其证明公司项目固定投资额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8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对应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对应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生产阶段,对应裁量等级为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至检查当日4月27日)不足3个月,对应裁量等级为1;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2)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罚没收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环罚字〔2023〕8号),同时缴纳罚款后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何家云

电 话:0883-6122300

我局地址: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富强路

邮政编码:6775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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