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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绿水青山 守护美丽耿马(致全县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安全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作者:  时间:2023-09-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践行绿水青山 守护美丽耿马

——致全县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安全的一封公开信


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感谢你们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贡献!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或因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企业自身利益带来不少的损害。为避免因认知不到位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人民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我们梳理了一些应严格遵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见的法律、法规,现予以公开提醒。

  一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排查。企(事)业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开展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隐患大排查,抓好环保设施的保养维护,预防出现因环保设施维护不到位、不运行、运行不当、安全措施不力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制度到人到岗,建立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三是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和执行公务。

  四是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制度。企(事)业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为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

  五是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存在的环境风险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演练,各应急处置小组根据应急预案中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完成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结束后,相关材料报本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备案。

  六是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企(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损失降到最低。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也是你们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希望你们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常见的法律法规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202396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常见的法律法规

序号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关爱提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负担先期处置的法律义务,切实落实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损失降到最低。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4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

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依据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暴露的问题及生产经营重大变动情况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般应急预案三年修订一次。

6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先期报告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企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领导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预案的对接,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中的分级标准预判突发事件等级并启动对应等级的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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