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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2-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将《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附:1.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2.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20日             


附件1






附件2


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甜美耿马建设,确保绿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提升耿沧入城口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决定对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耿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相关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实施临沧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通知》(临政办发〔202282号)、《耿马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耿政发〔201637号)、《耿马自治县县城房屋征收奖补暂行办法》(2017312日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征收改造工作方案〉的批复》(耿政复﹝2022239

征收目的、范围及时限

(一)征收目的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改造建设路下段耿沧入城口与勐相湿地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美耿马建设任务。

(二)征收范围及面积

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17户住户和经营户,征收土地总面积20.77亩(国有土地13.18亩,集体土地7.59亩),征收房屋框架结构919.29㎡、房屋砖混结构3367.83㎡、简易钢架结构大棚房4754.2㎡。

(三)征收时限

自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改造工作结束。

三、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改造办公室、耿马镇人民政府

四、土地房屋性质及面积认定

(一)权属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对未登记的土地、房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复核认定。

(二)面积的认定原则以证载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以测绘部门提供的实际测量面积,经相关部门审查复核后,以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违法建筑的认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来源文件、也未取得批准建设文件的房屋、建(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视为违法建筑,按违法建筑规定执行

、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二种方式。

(四)城市规划内的公共通道、路网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属单位产权(不包括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征收补偿方式

(一)土地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地产,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市场同类房地产交易价格对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未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但属于老宅基地的,由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产权单位认定权属后,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耿马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耿政发〔201637号)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建房合法手续的,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为耿马县城建成区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别墅)。按照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值调换新建商品住房同等价值房屋面积。

2产权调换之后安置住房总价超出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被征收户依据市场价格补齐差价;安置住房总价不足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将差价退还被征收户。

征收非住宅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办理相关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被征收房屋有抵押担保的,由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依法办理相关的补救措施或重新完善相关手续,征收部门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有被查封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决定的司法机关,并且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奖励及补助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用原有合法自建房或有购销合同商品房自行安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被征收人在房地产评估结束后且具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条件之日起,以产权人为单位,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超过90日的不再给予奖励。

3.过渡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每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1000/月。

4.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10000元。

5.商铺及营业性用房停业补助按税务部门测算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年纳税证明测算确定,不足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限纳税证明算确定。

6.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属残疾人(以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为准)、五保户、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城市(农村)低保户的,在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审核确认后,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

、征收实施步骤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并公告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并及时公布。

)按规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由价格评估机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货币补偿协议经审核确认签订后,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耿马镇人民政府兑付征收偿款和相应奖补。

)拆除征收房屋。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一)在规定期限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二)如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其他事项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银行卡等证明材料到场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到场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交征收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注销。

(二)被征收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被征收房屋设定有租赁关系的,租赁关系由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被征收人房屋有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过程中,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或者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十、本方案自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同意《建设路下段交警大队两侧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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