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出生30天内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有结婚证新生儿落户的需要以下材料: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 无结婚证的属于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捺印)、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捺印)、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1.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儿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3.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男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二》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②《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③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④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③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④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非婚生育的,需要提交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三.》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②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③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④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③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④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②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④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⑤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⑥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1.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①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②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