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落户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①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③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
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和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就业地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①书面申请;
②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③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①部队师(旅)级(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②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③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④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①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③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④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①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③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④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⑤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