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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主城区整治违规停车、占道经营的通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5-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主城区整治违规停车、占道经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治理,全面改善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城区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违规停车

1.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禁止在小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等;

2.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在非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车;

2)交叉路口、急弯路、过窄的消防通道,不得停车。

3.县城区范围内的售车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临时停车;

4.对因违法停车造成道路拥堵或严重影响他人通行的,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小区停车位公共资源的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依法拖离。

(二)占道经营

1.严查沿街门店超出门窗倚门经营、占道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问题,重点取缔餐饮店、烧烤店出店摆设桌凳、餐具,沿街商铺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规行为;

2.严格规范厂家、商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商业宣传、促销活动的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店铺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3.严禁流动摊贩利用改装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进入城区正规农贸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4.严查沿街门店超店经营,私搭乱建;商铺经营者装修要保持建筑物原有风貌,不得进行外延展性装饰;严禁店外堆放杂物;严禁吊挂、晾晒衣物;沿街门店原则上“一店一牌”;

5.临街门店负责人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门前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劝阻侵占公共通道、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货物、展销商品、加工生产和乱贴乱挂行为,主动引导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二、法律责任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公共通道、盲道、人行道违规停车的,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沿街店铺、流动摊贩经营人员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对未整改到位的,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集中开展查处治理工作,并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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