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耿马县城开展城市养犬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的
通告
为有效遏制流浪犬只及部分饲养犬只因管理不到位,对我县县城居民造成的侵害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当前边境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耿马县城内开展城市养犬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发布之日起在耿马县城内:
(一)各社区、 小区居住户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索需牢靠,且不得超过2米。
(二)禁止携带宠物(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
(三)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套跟随看管,避免犬只在街道、路面及绿化带等公共场合刨土、撕咬,并及时清除宠物在户外活动时排放的粪便等垃圾,未经栓套的一律视为流浪犬只处置。
违反以上事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给予处罚(对行为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所触犯内容及情节,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流浪动物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时处置。
二、自发布之日起,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耿马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区派出所等部门在耿马县城联合开展整治工作。针对城市养犬不文明行为,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新闻曝光方式警示教育。如果涉及违法违规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因个人或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人的,犬只所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