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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某某驾驶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煤灰)案


来源:耿马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2-12-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城综罚〔2022E—16


当事人:俸某某

身份证号:5335271990********

 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

联系电话:147********

202212151515分,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巡查过程中,巡查至景戈路、导航路上段、耿沧路时,发现景戈路、导航路上段、耿沧路路面有渣土(煤灰)泼洒现象,疑似发生运输车辆沿途泼洒。为查清事实,20221216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212151200分,当事人俸某某驾驶车牌为云S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耿马糖厂装载煤灰后,往糖厂后门出来由景戈路、导航路上段、耿沧路方向行驶至滨河栈道旁自家菜地里倾倒渣土(煤灰)。行驶途中,由于运输车辆未覆盖致使沿途泼洒渣土(煤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的照片3张,共2页,证明市政公共设施的损坏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详细经过;

本局认为,当事人俸某某驾驶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煤灰行为涉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和第三十三条第六款: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六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之规定;

本局依法于202212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耿城综行处告〔2022E-16),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耿马县支行(户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账号:24**************9,地址:耿马自治县青年路62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2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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