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陈某某露天焚烧秸秆


来源:  作者: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3-10-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城综罚〔2023F-14

当事人**

联系电话:137593*****

身份证号:5335221966********  

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新华村委会*****

2023年04月08日20时43分,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巡查至耿马县公园路与鑫源路交岔路口时,发现教堂路口有浓烟弥漫,我局工作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查看,疑似有人露天焚烧秸秆导致;为进一步核实露天焚烧秸秆情况,2023年04月10日上报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3年4月8日20时33分,当事人陈某某在教堂路口往里自家方向,将秸秆、菜叶子、杂草等杂物归在一起焚烧,本想用做种地基础肥料和清理杂物,结果产生烟尘污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某某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详细经过

本局认为,当事人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依法于2023年04月12日向当事人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耿城综行处告〔2023〕F-14),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耿马县支行(户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24179201040042979,地址:耿马自治县青年路62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427


  
附件【陈某某露天焚烧秸秆.doc
关闭窗口
网站声明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