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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来源:  作者: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1-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城综罚〔2023F-30

当事人**

联系电话:13618******

身份证号:53352119**********

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沧市*****************

2023 12231535,我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耿马县城耿沧线木鼓环岛花台处环绕的花草毁损,疑似有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为进一步核实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情况,2023年12月23日上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31223,当事人杨**驾驶S*****号机动车由耿马县城看守所方向沿耿沧线往贺派乡方向行驶,15时30分许当行驶至木鼓环岛沿环岛左转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面毁损沿木鼓环绕的部分城市花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损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经过和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本局依法于2023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耿城综行处告〔2023〕F-30),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耿马县支行(户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24179201040042979,地址:耿马自治县青年路62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6


  
附件【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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