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四个不摘”要求是什么?
答: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防止返贫致贫。
3.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是什么?
答: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4.“一平台三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平台”指:建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平台,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全覆盖;“三机制”指:建立“双绑”(农民专业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产业帮扶全覆盖;建立股份合作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全覆盖;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实现培训就业全覆盖。
5.农村低收入人口及监测对象如何定义?
答:农村低收入人口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监测对象等。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6.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多少个?其中云南和临沧有几个?
答:全国有160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中云南省有27个(临沧市没有)。
全省有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中临沧市有3个(凤庆县、永德县、沧源县)。
7.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内容有哪些?
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中农发〔2021〕14号)要求,2021年—2025年每年开展一次后评估,原则上11月启动,次年2月底前结束。2025年在年度后评估基础上,统筹开展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总评估。后评估工作围绕贯彻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从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巩固成效情况四个方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行评估。责任落实方面。主要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持续压紧压实情况,重点关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部门分工责任、帮扶责任和监管责任等落实情况。政策落实方面。主要评估过渡期主要政策保持总体稳定情况,重点关注“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产业、就业、兜底保障等政策调整优化和有效衔接情况。工作落实方面。主要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接续推进情况,重点关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人口就业,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巩固成效方面。主要评估“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户收入支出变化、巩固脱贫成果认可度等,重点关注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返贫致贫问题和风险。
8.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以第三方评估为主,采取实地评估与平时情况相结合、客观成效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科学抽样、实地调查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巩固脱贫成果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9.乡村振兴“百千万”示范工程的内容是什么?临沧市乡村振兴“十百千”示范工程的内容是什么?
答:规划建设100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1000个精品示范村、10000个美丽村庄。示范乡镇以乡(镇)为单元,以发展特色产业为重点,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乡镇服务功能和品质,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创建田园综合体。精品示范村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以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重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成基础牢、环境优、治理好、生活富的精品村庄。美丽村庄以自然村(组)为单元,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为重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家园。临沧市乡村振兴“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10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100个精品示范村、1000个美丽村庄。
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1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几类?
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11.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概念是什么?
答: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12.易返贫致贫人口与监测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答:易返贫致贫人口与监测对象是同一个概念。
13.监测对象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答: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都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别由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对象有交叉,但不完全重合。此外、从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看,农村低保政策属于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监测对象实施的一项兜底保障措施。
14.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综合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具体工作中,可以分两类情况:一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二是虽然农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
15.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人员有哪些?
答:(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2)有家庭成员任村“两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3)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5)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7)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8)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10)纳入失信惩戒的,违反边境管理规定,有参与或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收容偷渡人员的,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要查实情况并对群众作出专门说明(提供佐证材料)。
16.认定监测对象需要哪些程序?
答:认定程序和环节需包括:入户核实和农户授权承诺,民主评议和公示,审核批准和公告。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内开展一次,县乡不再重复公示。监测对象认定要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17.认定监测对象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要坚持应简尽简,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l5天,其中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要提高工作效率,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同步进行,推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共享、比对结果共用,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等,可不重复比对,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18.公示告示等环节如何保护农户个人信息隐私?
答:公示告示中不得公开农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
19.监测对象识别是否有规模限制?
答: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
20.监测对象是否只限定农村户籍?
答:原则上为农村户籍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合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识别为监测对象。
21.家庭成员中个别人口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能否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原则上识别的是农村户籍人口。对于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但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识别为监测对象。
22.对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能否先帮扶后纳入监测?
答: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救助并落实帮扶,后履行有关程序,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23.监测对象是否都要进行帮扶?
答: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要持续监测帮扶,已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不再帮扶,但有的政策可以延续。
24.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是什么?
答:收入原则上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25.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后,能否消除风险?
答: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暂不消除风险。
26.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哪些政策可以延续?期限多长时间?
答: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但要在常态化监测预警排查中持续关注。需要延续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措施,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至合同到期,公益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
27.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户是否还可以享受帮扶政策?
答:“四个不摘”是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工作要求,有关帮扶政策适用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即使消除了返贫风险,也要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可以享受脱贫人口的相关帮扶政策。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要延续的,也要持续落实。
28.如何理解动态清零?
答:动态清零是指要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确保返贫和新的致贫人口动态清零。动态清零不以年度为界限,而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常态化开展监测帮扶工作,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做到发现一户纳入一户,及时落实帮扶措施;对于人均纯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扶贫标准的、对存在“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的风险要第一时间化解,实现动态清零,要防止突击识别和突击消除风险等行为。
29.监测对象与农村低收入人口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的有关要求,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监测对象,此外还有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政策适用范围包括监测对象。
30.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是否需要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答:识别监测对象不仅要看农户收入支出状况,还要考虑农户“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对于新识别为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要逐户甄别排查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以及返贫致贫风险,符合条件的要识别为监测对象,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31.各地是否要每年调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答:各地每年都要调整监测范围。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综合本区域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分别确定监测范围,这是衡量监测对象收入的一项主要标准,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年度调整机制,在每年一季度,以当地上年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形成收入标准,同时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合理确定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32.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脱贫户是否应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农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一些农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未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33.在监测对象收入计算中,农村基本养老金是否应该计入?
答:应该计入。沿用脱贫攻坚期计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的口径方法,农村基本养老金等应计入家庭收入。
34.“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临时未保障到位的情形,是否不管人均纯收入情况,都必须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含脱贫户),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果农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以依靠自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35.监测对象是按户籍地还是常住地识别?
答: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共享收支情况进行精准识别认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应首先由户籍所在地开展识别,便于落实相关政策。易地搬迁群众由迁入地牵头负责,协同户籍地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由户籍地管理的,一般应由常住地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当前居住地及时纳入监测落实帮扶,确保监测不留死角。
36.什么是“应纳未纳”“体外循环”,两者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答:“应纳未纳”是指由于工作疏忽或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体外循环”是指虽然发现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但未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而仅是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外,给予一定帮扶措施。这两类情况均未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识别为监测对象统一管理,都可能会因为帮扶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应作为各类监督检查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重点关注的问题。
37.单一风险监测对象能否享受多项帮扶措施?
答:监测对象帮扶要继续坚持精准施策。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的单一返贫致贫风险,要及时落实针对性的单项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于其他返贫致贫风险较为复杂的,要精准认定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型,可以结合风险类型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其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帮助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不能靠发钱养人、政策养懒汉。
38.风险消除时,多长时间算收入持续稳定?
答:过渡期内,除风险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39.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监测对象消除风险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应按程序重新识别为监测对象,并及时落实帮扶措施。
40.如何理解个别乡、村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占当地农村户籍人口的比例超过2%(西部地区3%)的现象?
答: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贫困村脱贫的标准是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户籍人口的比例)中部低于2%、西部低于3%。一些乡、村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占当地农村人口比例较高,说明这些地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任务较重,可能存在规模性返贫隐患,对这些乡、村,各地要加强跟踪监测,逐乡逐村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全部落实帮扶措施,及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全面排查预警规模性返贫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41.民主评议应通过什么方式开展?
答: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正。
42.监测对象系统录入的识别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以县级部门审核批准时间为准。
43.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村级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部门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44.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是否需要继续采集年度基础信息?
答: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基础信息仍需保留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称为“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过渡期内,各地按统一要求,结合脱贫人口年度基础信息调整工作,对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年度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统一管理。
45.监测对象清退、回退操作权限能否下放到省级?
答:为确保监测对象数据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压实各级工作职责,清退、回退权限不对省级常态化开放。确需开展清退、回退等操作的,由省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国家乡村振兴局书面申请。经国家乡村振兴局书面同意备案后,由省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操作。
三、教育帮扶
46.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什么规定?
答: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47.如何开展控辍保学?
答:健全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联控联保责任机制。落实控辍保学“双线四级”工作机制,压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户籍适龄人口入学、报到注册、毕业升学动态监测,开展“四查三比对”,精准掌握适龄人口底数,实行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抓住每学期开学前、开学后两个关键节点,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强化依法控辍,深入开展依法控辍“四步法”,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实行日报制,每日统计到校人数,精准掌握学生情况,及时分析数据,层层传导压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采取普职融合、集中教育、随班就读等多种方式,科学安置劝返学生,确保学生留得住、学得好。
4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什么教育资助政策?
答:过渡期内,继续实施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脱贫家庭子女继续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按规定享受“雨露计划”政策,脱贫攻坚期专门针对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的特殊资助政策经调整后优化执行,过渡期结束后退出。
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普通高校脱贫家庭子女学费奖励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49.怎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答: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分类、识别和认定,将稳定脱贫户全日制在校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就读于全日制学校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50.脱贫地区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置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群),提升教学质量力和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发挥培训职能,与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丰富培训资源和手段,广泛开展面向“三农”、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支持脱贫家庭“两后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雨露计划”补助。
四、健康帮扶
51.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在脱贫县域内就诊的,罹患36种大病患者,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实施诊疗,在县域内实现“应治尽治”。同时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52.36种大病指哪些?
答: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心脏肺动脉瓣狭窄、儿童心脏法式四联征、儿童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
53.慢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聚焦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群和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做实一人”。
54.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是否享有先住院后结算政策?
答: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持续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依托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现“先住院后结算”。
55.是否持续实施“一站式”服务?
答: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
56.如何开展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答:卫健、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对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全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因病返贫制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机制,对医疗负担较重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后,在全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识,并及时跟进,加强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常态化健康帮扶,做好救治、家庭医生签约、康复等健康服务,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
57.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有什么健康帮扶措施?
答: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三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救助。
22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府救助平台大病救助):按照现行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患22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单次个人自付费用或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1—5万80%,5万以上90%,救助封顶20万元。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58.对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有何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特困人员(含孤儿)按照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
59.对脱贫人口有何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监测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其他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2025年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个人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脱贫人口动态调整的,以缴费时的身份为准,动态调整当年不补不退,在下一个缴费年度进行调整。
60.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多少?
答: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政策(含门诊、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自2022年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取消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政策。
门诊报销比例:普通门诊限额300元,医保报销50%,一般诊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本人承担;25种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门诊报销60%;17种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门诊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90%。
普通住院报销标准:按医院等级收取相应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统筹区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统筹区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时,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规范转诊转院)报销60%。
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时,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规范转诊转院)报销70%(其中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报销90%),重大疾病住院取消起付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61.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何救助保障政策?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罹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治疗等17种特殊病的,每年仅支付一次起付标准(1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0%。
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罹患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包含活动性肺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等25种慢性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参保人员罹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报销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最高为5000元。
62.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如何申请救助?
答: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后,医保部门对目录范围内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分类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转介。
五、住房安全保障
63.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有什么不同?
答:一是对象的范围有所不同,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房抗震改造的对象主要是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且有意愿改造,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农户。农房抗震改造的对象范围要比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要大一些。二是申报的程序有所不同,农村危房改造可通过政府救助平台申报,农房抗震改造可按照相关要求的程序在线下申请。三是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的补助标准有所不同,农村危房改造上级补助资金要高于农房抗震改造。但是具体到农户的补助资金,要按照“一户一方案”来补助,不搞一刀切。
64.易地搬迁农户是否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答:易地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不能重复享受,参加易地搬迁的农户不能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65.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哪些人?
答: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66.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如何认定?
答: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67.如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答:由县级住建部门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
68.农房抗震改造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主要支持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有意愿且符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0〕46号)条件实施农房抗震改造的农户。
69.如何进行住房抗震鉴定?
答:由县级住建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抗震认定与抗震改造工作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等技术标准开展技术鉴定。
70.农房抗震改造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标准等情况,明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期间农村低收入群体分类补助指导标准。省级结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情况,按照指导标准下达资金。各州市、县级结合地区差异情况,整合涉农资金按照“一户一方案”方式,统筹使用。
71.农村危房改造的受理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政府救助平台受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困难的,可在“政府救助平台”“找政府”APP上提交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经对象认定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后,通过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原则上对农村所有符合政策且有改造意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全数安排改造,改造一户、销号一户;对危房户和无房户无改造意愿、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居问题的,在履行确认改造意愿程序后可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但原有危房不得用于居住。
72.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拨付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建村〔2019〕17号)要求进行资金拨付,做到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拨付一户。
73.如何建立健全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机制?
答:各地住建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乡(镇)和村组要认真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六、饮水安全保障
74.水量达标的标准是多少?
答: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75.水质达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76.用水方便程度的标准是什么?
答: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77.供水保障率的标准是多少?
答: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78.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是什么?
答: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三个责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三项制度”是指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七、社会保障
79.脱贫人口如何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是什么?
答: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政策规定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自2021年7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9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920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保障对象为413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273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为210元/人.月。
80.特困人员如何供养?
答: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标准997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897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现执行:一档835元/人.月;二档418元/人.月;三档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现执行: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
81.孤儿救助对象及标准?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特困儿童精准救助,按集中供养1980元/人.月,分散供养1280元/人.月。
82.临时救助对象及标准?
答: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83.残疾人帮扶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具有临沧市户籍,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80元/人.月,二级70元/人.月。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城乡统一标准。二是给予残疾儿童康复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矫形器具)适配等康复救助。三是每年通过开展持证残疾基本状况需求调查,采集全市持证残疾人康复需求数据,为各级各类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四是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残疾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五是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为全市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
八、生态补偿
84.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补偿标准为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85.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林权权利人补偿资金10元/亩/年。
86.草原生态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补助标准为禁牧7.5元/亩/年,草畜平衡2.5元/亩/年。
87.退耕还草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1000元一亩。分二次发放,第一年发600元(含150元种苗费,不发放到户),第三年发400元。
88.整改复耕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新一轮整改复耕补助1600一亩,其中种苗补助400元(不发放到户),发放到户补助1200元,分三次补助,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二年补助300元,第三年补助400元。
89.陡坡地生态治理补助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陡坡地生态治理补助1500元一亩,其中种苗补助300元(不发放到户),发放到户补助1200元,分三次补助,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二年补助300元,第三年补助400元。
9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各县(区)确定的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九、产业帮扶
91.怎样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答:一是多种形式壮大集体经济,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在此基础上,市、县(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每年扶持不低于16个行政村,县(区)财政每年扶持不低于10个行政村,涉农部门要将涉农资金项目整合起来投入到项目村,每个村50万元,直至行政村农村社区项目全覆盖,统筹使用好中央、省、市、县四级项目资金及整合资金,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发展,原则上中央、省市项目不重复扶持。盘活利用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内因自主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造血功能,用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二是充分发挥好维护好已成立的1400个(924个村、486个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把劳动力、生产资料、生产要素,产业链环节有效组织起来,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是使用好集体经济帮扶救助平台。使用好集体经济帮扶救助平台,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帮扶救助功能,通过“找政府APP"提出救助中请和村组干部日常走访等方式及时发现识别救助对象。对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或具各一定教助能力的村组,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通过制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成“一事一议”等方式,在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必要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资金,按程序规范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92.如何进行“双绑”利益联结?
答:全面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到2025年实现对有产业发展条件及意愿的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产业帮扶全覆盖,以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2021年起,脱贫县要将不低于50%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逐年提高。整合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加工流通设施建设、品牌打造、市场开拓、农民技术培训等方面,为“双绑”机制平稳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持。对参与“双绑”机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用地用电、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投资奖补、荣誉评定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积极支持。对参与“双绑”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93.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四种类型。
十、就业帮扶
94.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各地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95.返乡创业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标准是多少?
答: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96.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补贴是多少?
答:持续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水平,对有培训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做到“应培尽培”,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培训的脱贫劳动力、“两后生”农村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天60元生活补贴和20元交通补贴。
97.乡村公共服务岗补贴标准?
答: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月给予500元—800元补贴。98.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补贴是多少?
答: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补贴按省外300元/人、省内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99.如何做好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
答:一是推动培训应培尽培。支持青壮年劳动力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帮助其掌握实现高质量就业的技能;鼓励企业和就业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对在岗劳动力开展各类企业职工培训或以工代训;组织学习能力较强、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增强培训精准性。结合岗位需求和搬迁群众自身特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结合搬迁群众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中可适当增加通用法律、法规、禁毒、防艾、质量安全意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培训内容;对外出务工人员开展自身基本权益维护,增加融入城市生活技能等引导性培训。三是落实培训补贴标准。各地可采取项目制等方式为搬迁群众中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100.搬迁群众自主外出务工是否属于已解决就业?
答:脱贫搬迁群众通过自主择业方式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已解决就业。但地方政府应跟踪掌握这些外出务工群众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务工群众的各项权益。
101.如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
答:社区(村)是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单元,应按照科学化、网格化、规范化思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合理设置管理单元,健全完善居(村)民自治、群团组织、治安防控等机制,确保社区(村)和谐稳定。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把每个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脱贫发展的战斗堡垒。要按照均等、普惠、便捷的原则,使搬迁群众在安置地能够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
102.如何引导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顺利融入新社区(村)、新环境?
答:搬迁群众融入新社往交流等途径,使他们逐步改变陈规陋习、尽快适应新生活,不断增强认同感、归属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为切入点,大力开展感恩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道德规范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做好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着力推进移风易俗,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交流交往交融活动,促进搬迁群众从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从农民向市民转变。社区(村)、新环境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要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感恩教育、社会融入。
103.集中安置点社区管理服务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中安置点应根据安置规模,相应配置社区综合服务项目,拓展医疗卫生、治安司法、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重点为搬迁群众提供便捷的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着力发展各类居民急需的社区生活性服务,确保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困难有人帮,加快搬迁群众的社会融入。
104.如何做好易地搬迁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
答:社区(村)是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单元,应按照科学化、网格化、规范化思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合理设置管理单元,健全完善居(村)民自治、群团组织、治安防控等机制,确保社区(村)和谐稳定。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把每个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脱贫发展的战斗堡垒。要按照均等、普惠、便捷的原则,使搬迁群众在安置地能够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
105.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广、工作环节多,由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双牵头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工作主体责任。需统筹好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教育、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搬迁安置等部门力量,合力推进产业发展、就业创业、社区治理、公共服务、基层党建、社会融入等后续扶持各项工作。
十二、金融帮扶
106.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107.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扶持方式是什么?
答: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
108.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是什么?
答: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109.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途是什么?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110.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11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能否续贷?
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 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112.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能否追加贷款?
答: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11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三、农业农村政策
1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等内容。
115.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多少年?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监督范围是哪些?
答: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117.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118.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哪些权利?
答:(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9.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什么义务?
答:(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2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121.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12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与联合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股权设置、股权量化、股权管理、收益分配、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内容,将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项制度创新。
十四、衔接资金管理和项目库建设
123.什么是衔接资金?
答:衔接资金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124.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什么区别?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也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同时印发了相关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优化了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明确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原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5.衔接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①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③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①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②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③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126.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方面的比例要达到多少?
答:2021年,中央和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已整合资金规模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务必要达到50%以上,这是国家绩效考核的必考事项。2022年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产业发展比例不低于55%且不低于2021年度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帮扶产业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强化龙头带动,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127.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占项目资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中央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1%、省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3%,统筹用于各项目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
128.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129.资金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答:各县(区)对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项目实施点及同级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30.资金拨付进度要求是什么?
答:市级收到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级收到衔接资金下达文件(不含提前下达)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131.衔接资金负面清单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132.项目入库有哪些程序?
答: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十五、扶贫资产管理
133.什么是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134.扶贫资产产权划分的类型有哪些?
答:一是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二是经营性扶贫资产: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三是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135.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
答:按行业管理或用途划分,可将此类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分别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
136.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
答: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经确权后,对不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受益主体,各县(区)可将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整合归属注入国有公司、合作社等进行经营管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不能确权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归属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经营管理。
137.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确定归属?
答: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要共同确认后与农户签订扶贫项目资产确认书。
138.如何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
答: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扶贫资产运营单位或资产收益权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备案后才能进行分配。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村集体提出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乡(镇)进行审核后才能进行分配。
139.扶贫项目资产如何移交?
答: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资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资产清单。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140.如何规范处置扶贫资产?
答: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41.如何管护扶贫资产?
答:资产产权属于县、乡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1)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2)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3)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4)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142.如何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答: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监管台账。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并报县(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
十六、驻村帮扶
143.驻村工作队员的待遇保障有哪些?
答: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驻村干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除落实省财政为驻村第一书记每人每年安排的1万元工作经费外,各级派出单位按照市级1万元、县级0.5万元标准,为本单位选派的每名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办公费、培训费等开支。同时,可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安排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派往艰苦边远地区的,可参照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性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派出单位每年安排为每名驻村工作队员安排1次健康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和差旅费。驻村结束后给予驻村工作队员一次性补假15天。
144.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1)考勤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定期公示在岗情况,在村委会设立每日去向告知牌,将驻村工作队员进村入户、外出学习培训、请假等去向及联系方式告知村民。服从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工作安排,驻村期间利用“云岭先锋”APP定点签到,严禁代签考勤、走读帮扶、为驻村工作队员“打掩护”。外出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并报县(区)党委组织部和联席办备案;工作队员报第一书记审批,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季度可安排驻村干部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1周,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安排轮休的,按上述规定审批报备。
(2)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周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安排工作;第一书记每月向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派出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1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工作汇报,如遇突发情况,第一书记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工)委。
(3)教育培训制度。市、县(区)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每年至少组织1次驻村干部全员轮训。市级每年对驻村第一书记进行全覆盖培训,县级每年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进行全覆盖培训。要定期组织驻村干部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活动,帮助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4)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分片联系村(居)民小组,每月到组到户走访,开展返贫监测、帮扶救助和关心慰问。每季度开展“驻村干部讲帮扶措施、评帮扶成效;村组干部讲履职情况、评工作成效;农村群众讲发展变化、评内生动力”的“三讲三评”活动,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和驻村期满考核内容。
(5)考核评价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县(区)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年度考核;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过程中要深入听取村(社区)干部、党员、群众意见,准确了解现实表现。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占县(区)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反馈派出单位,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任职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派驻县(区)党委组织部和联席办对驻村工作队进行任期考核。
(6)纪律约束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做到“八必须八严禁”:必须自觉看齐,严禁妄加议论;必须驻村入户,严禁挂名走读;必须踏实干事,严禁欺骗群众;必须按章办事,严禁优亲厚友;必须崇德向善,严禁参与赌博;必须尚俭戒奢,严禁酗酒滋事;必须廉洁自律,严禁收受财物;必须洁身自爱,严禁伤风败俗。严格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召回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召回撤换: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在岗的;能力素质不高,作风不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因其他不良原因,相关主管部门认为不宜继续留任的。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派出单位要视情况对被召回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145.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强村党组织。以“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四级联创机制为抓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化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围绕抓党建促强边固防工作任务,抓好边疆党建长廊建设。督促开展“万名党员进党校”培训,推动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突出抓好村(居)民小组党支部建设,整顿提升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深化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推动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以乡(镇、街道)“青年人才党支部”为载体,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回引农村优秀人才;协助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党员积分制、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制度落实,培养发展年轻党员。
(2)巩固脱贫成果。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全覆盖走访监测;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平台、三机制”,配合做好有返贫和致贫风险人口的帮扶救助工作;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协助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务输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群众财产权利。
(3)推进强村富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三个示范区”建设,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实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后续帮扶、思想引领、文明生活“五个组织化”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增收空间;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广“党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发展模式,探索集体经济扶持项目向村民小组延伸的方法路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参与“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帮助制定农村产业、人才、组织等发展规划,实现“九有”目标任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4)提升治理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兼任村民小组长,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基层;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行,督促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一事一议”、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等制度机制,推进村民小组一级制定村规民约,加强村务监督;深化农村“网格化”管理,不断巩固和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网格化”治理机制,按自然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居住分布情况,以便于管理、服务为原则,合理划分网格,把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或骨干党员配成网格长,没有党员的由村党组织或自然村党支部明确具体的骨干党员定点联系。建立网格及网格长向上一级报备制度,建立网格长信息库和逐级覆盖的网格信息化紧急动员平台,推动网格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常态化开展工作。推行“五户联防”、“十户联防”邻里守望模式和“十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化解各类矛盾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5)为民办事服务。督促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整合各级各类帮扶资金、项目等,以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积极参与便民利民服务,推动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联系走访、嘘寒问暖,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智慧党建、数字医疗、智慧教育等“数字云南”重点项目落实。依托“云岭先锋”、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等信息平台,帮助群众学好运用网络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认真熟悉掌握《云南省驻村工作队员应知应会手册》相关知识,按要求做好驻村工作。
十七、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及项目库建设
146.是否能建立省级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并出台动态调整机制?
答: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1〕133号)、《云南省民族宗教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着力推进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宗发〔2021〕2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项目资金统筹保障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2〕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级统筹符合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涉及的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边境防控、边民思想观念现代化等6个方面30项建设内容的相关资金予以保障。由于各项资金管理部门不同、管理要求不尽相同,为充分发挥县级自主性,省级已明确在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建立单独的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统一管理,其中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和项目库管理要求的,同步录入乡村振兴项目库,乡村振兴部门积极主动配合民族宗教部门,做好规划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边境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和项目要素,确保项目可实施,对项目库中实施不了和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项目调整,要经边境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147.是否可以对项目库建设进行指导,明确项目建设方向、资金投向?
答:根据《规划》及《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方案》的要求,围绕将沿边一线的行政村(社区)建成基础牢、产业兴、环境美、生活好、边疆稳、党建强的总体目标,严格对照《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指导性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建立项目库,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不搭车上马无关项目,确保项目落实落地。省级统筹交通、水利、住建、商务、乡村振兴等涉及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的部门资金予以支持。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民族宗教部门,聚焦边境村乡村产业发展必要支撑、村庄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住房安全,以及连接城镇村、服务边境群众生产生活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目标,做好规划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
148.对于不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等原因无法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如何入库?
答:乡村振兴项目库重点是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的第一道“防火墙”,国家层面已印发了入库要求政策文件,各地要在录入项目时应认真谋划、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各边境县要因地制宜建立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其中符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使用要求和项目库管理要求的,同步进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符合行业部门资金使用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的,同步进入行业部门项目库。属于衔接资金负面清单的,县级要因地制宜在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中合理编制项目,能够纳入行业部门项目库的,要及时入库并按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能纳入行业部门项目库的项目需要纳入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项目库统一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项目安排一致。
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
149.是否出台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省级使用管理办法?
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资金统筹符合建设内容的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涉及统筹的各项资金有具体的支持方向和管理办法,资金分配权限、管理权责都按原渠道进行,各边境州(市)、县(区)应围绕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目标及项目做好资金统筹,按照原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省级统筹保障任务并未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仍按资金原渠道安排,因此也不适宜使用整体的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相应资金支持和统筹原则也已通过《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资金统筹保障方案》予以明确。
150.省级是否出台统一的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管理办法?
答: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云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明确要求,省级按照每个行政村(社区)不低于3000万元的标准,统筹交通、水利、住建、商务、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社会保障、应急保障、组织建设、边境贸易、边境防控等涉及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的部门资金予以支持。按照“省级协调推动、州(市)统筹谋划、县(区)具体负责、乡(镇)村主抓落实”的原则,边境县(区)是边境小康村建设责任主体。县级要按照“一村一方案”的要求,依据村庄规划做好每个村的项目建设方案,不搞一刀切,乡(镇)、村(社区)组织好具体项目的实施,相关项目管理依据现有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