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行为依法处理及对群众提供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给予奖励的通告(第11号)
来源: 作者:耿马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2年03月08日 15:34 点击率:

关于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行为依法处理及

对群众提供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

给予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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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格执行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即日起对行为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村(居)委工作人员疫情管控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从疫情重点地区返耿人员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必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配戴口罩的;出入小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拒绝执行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实战演练的通告要求按时参加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病人、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六、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B、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行业场所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九、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碍国家机关、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担负起疫情防控责任,切实保障好全县人民及其家人朋友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您可以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实地反映,还可以通过网络或拨打报警电话进行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将对您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临沧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跨境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给予人民币奖励

    对举报或提供有国(境)外或市外入(返)人员未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瞒报病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和私自接纳国(境)外入(返)耿马人员未执行14天隔离措施的人员等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人民币100元至5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扰乱社会治安、哄抬物价等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举报组织或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人员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抓获或扭送偷越国(边)境等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

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110

城区派出所        0883-6121301

孟定派出所   0883-6516996

勐撒派出所        0883-6417021

勐永派出所        0883-6498007

镇北派出所        0883-6510094

勐简派出所        0883-6399110

贺派派出所        0883-6330018

四排山派出所      0883-6350013

芒洪派出所        0883-6370011

大兴派出所        0883-6460024

孟定边境派出所    0883-6519110

河外边境派出所    0883-6590110

特此公告



                                                   耿自治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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