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2-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承办机构/部门承办机构负责人 姓名职务承办人姓名 执法证件号
(2人以上)
承办机构/部门电话监督单位 监督电话

1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7项。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8项。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对违反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对违返“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0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1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3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2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4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2.部门规章:《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凡米50—2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的2—3倍的占道费;未按批准的时间、面积和使用性质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方米50—1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2倍的占道费。第12条 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按规定标准的三倍收取挖掘道路面修复费,并处以每平凡米50—400元罚款。对批准挖掘道路后,地下部分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撤离的,处以规定标准二倍的罚款。第13条 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化带损坏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复原或赔偿,并处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造价二至三倍的罚款。3.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9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9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对机动车辆行驶或者停放在非指定的人行道和广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附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第8点: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主干道和行车道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对违反“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3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部门规章:《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项。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李佳蕾(主任)李佳蕾:25080700007 李学英:25080799142边防委员会办公室:6519775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5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项。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李佳蕾(主任)李佳蕾:25080700007 李学英:25080799142边防委员会办公室:6519775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6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项。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李佳蕾(主任)李佳蕾:25080700007 李学英:25080799142边防委员会办公室:6519775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7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项。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李佳蕾(主任)李佳蕾:25080700007 李学英:25080799142边防委员会办公室:6519775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8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项。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李佳蕾(主任)李佳蕾:25080700007 李学英:25080799142边防委员会办公室:6519775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9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项。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李佳蕾(主任)李佳蕾:25080700007 李学英:25080799142边防委员会办公室:6519775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0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9项。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1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0项。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2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1项。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3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2项。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3项。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5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6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7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8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9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0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1对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2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2018年5月20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3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4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5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6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7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8对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9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0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1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2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职业介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3对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4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5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6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7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8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9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0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1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2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综合执法办公室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李明杲(主任) 杨凤荣(主任)邬继淑25080700015 杨 勇25080700016综合执法办公室:0883-6518462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3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4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6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5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7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6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工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8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7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工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9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8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工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0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9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1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0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工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2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1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3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2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O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4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4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6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5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7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6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8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7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9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8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0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9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1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0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2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1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3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2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4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3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1997年第4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O0元以下罚款。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35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4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5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5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6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6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7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7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8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8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49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9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0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0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1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1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175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2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2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5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3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王桂萍25080700013 张湘梅25080700009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4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3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5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4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6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9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7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7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8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1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9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2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0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3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1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4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2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印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5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3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6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4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7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5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9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6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9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0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8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1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9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2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0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3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1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4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2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5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3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7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4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8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5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
(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9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6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0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 杨恩梁(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 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 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7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1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 杨恩梁(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 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 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8对涂改标签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2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 杨恩梁(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 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 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9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3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 杨恩梁(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 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 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0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6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1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8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5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3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4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5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6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6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7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8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7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9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袁丽梅(主任)王继雄:25080700043 陈启程:25080700005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883—6518107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0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7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1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本)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8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2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7项。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3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4项。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4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5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5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6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6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7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8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1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9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柯建燚:25080799034 沈世福:25080700051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2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0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3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1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4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2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5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3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6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4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7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5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8对滥伐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6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9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7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0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8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1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9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2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0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3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
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
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责令补
缴,可以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限补救措施,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款;
(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
费,可以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1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4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2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5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3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6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4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7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5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8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6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9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7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0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8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1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9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2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0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3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1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4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2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5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3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6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4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7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5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8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6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9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7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0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8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1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9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0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3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1项。
林草水务服务中心杨恩梁(主任)顾永豫:25080700017 果林达:25080700032林草水务服务中心:0883—6521210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4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法[2023]9号)附件2第134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肖昌和:25080799067 普玉明:25080799221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5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法[2023]9号)附件2第135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肖昌和:25080799067 普玉明:25080799221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6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法[2023]9号)附件2第136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肖昌和:25080799067 普玉明:25080799221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7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法[2023]9号)附件2第137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肖昌和:25080799067 普玉明:25080799221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8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法[2023]9号)附件2第138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肖昌和:25080799067 普玉明:25080799221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9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法[2023]9号)附件2第139项
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贺海俊(主任)肖昌和:25080799067 普玉明:25080799221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651638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0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4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1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3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2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0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6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5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7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6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8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8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9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7项。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6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7对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8对违反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9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0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1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2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3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5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6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7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8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9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0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1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2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3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4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四十二条: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5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九条: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6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7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8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9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0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1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 第57号)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2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3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
1.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5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6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7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8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孟定镇人民政府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2.《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孟定镇12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耿政发〔2020〕43号)。
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陶志乾(副主任)杨红卫:25080700002 龙柳娇:25080700014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0883-6516748孟定镇人民政府:0883—651600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附件【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关闭窗口
网站声明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