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按照耿马县司法局转发关于《临沧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耿司发[2020]20号)文件要求,耿马镇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目前,我镇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结束,保留的证明事项:
1.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设定依据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2.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设定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3.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资格审核,设定依据为《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4.归侨、侨眷身份证明(说明)材料设定依据为《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5.继承权见证证明,设定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 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耿马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2.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xls
附件3.依法保留实施的证明事项清单(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