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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耿马自治县耿马镇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12-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部门

承办机构负责人姓名职务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承办机构/部门 电话

监督单位监督电话

1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0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杨 娇:250*********杨 欣:250******* *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8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1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 杨 欣:2508*********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9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 杨 欣:2508*********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

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2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超

张 超:250******* 刀 佳:250******** 高文翠:250******** 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

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3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超

张 超:250******** 刀 佳:250******** 高文翠:250******* 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4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7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0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9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1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21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 * 杨 娇:250********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2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3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3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7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4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2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5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8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6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9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7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4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3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9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8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0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8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1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9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6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3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

(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79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4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2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7*********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5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1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6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0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7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83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8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5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9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4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0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1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1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0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2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57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3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6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4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印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65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 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5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5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6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8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7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责令补缴,可以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限补救措施,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款;(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六)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可以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1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8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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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9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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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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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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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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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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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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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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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3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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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1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8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2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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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7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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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9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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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0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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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5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3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4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4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3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5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6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6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99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7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0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8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1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9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8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0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4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1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7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7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3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0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4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10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5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29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6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2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7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03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8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4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罗向东:YL***** 李秀红: 250******** 高丽娜:250********** 丁铭:250******** 顾永秋:YLC*****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9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5项。

经济发展办

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周司颖

周司颖:250********** 杨 福:250******** 彭志杰:250*******

经济发展办:15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0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6项。

经济发展办

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周司颖

周司颖:250********** 杨 福:250******** 彭志杰:250*******

经济发展办:15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1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7项。

经济发展办

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周司颖

周司颖:250********** 杨 福:250******** 彭志杰:250*******

经济发展办:15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8项。

经济发展办

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周司颖

周司颖:250********** 杨 福:250******** 彭志杰:250*******

经济发展办:15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3

对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第139项。

经济发展办

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周司颖

周司颖:250********** 杨 福:250******** 彭志杰:250*******

经济发展办:15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部门

承办机构负责人姓名职务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承办机构/部门 电话

监督单位监督电话

1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6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 雷锐

金红霞:250******** 杨 娇:250********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

防汛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7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张超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

对排水设施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9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张超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

古树茶保护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临沧市古树茶保护条例》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栽培型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四)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五)有计划地迁出古茶园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2.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0号)附件1第1项。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罗向东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陆洋娇:250********

林业草原服务中心:137********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5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张超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6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18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张超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0项。

经济发展办

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周司颖

周司颖;250*******杨 福:250******** 彭志杰:250********

经济发展办:15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8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1项。

经济发展办

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周司颖

周司颖;250*******杨 福:250******** 彭志杰:250********


经济发展办:15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9

乡村清洁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在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清洁设施;(二)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洁工作;(四)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清洁义务,引导公众参与清洁公益义务劳动;(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清洁巡查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清洁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2.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0号)附件1第4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中心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杨 娇:2508******** 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10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2.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0号)附件1第2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张超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 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部门

承办机构负责人姓名职务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承办机构/部门 电话

监督单位监督电话

1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3项。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主任:雷锐

金红霞:250********杨 娇:250*******杨 欣:250****** 王志权:250********

村镇规划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2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6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 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3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2项。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主任:罕明兴

田怀英:250******** 施厚萍:250******** 付川海:250******* 吴萍春:250******** 陈 芳:250******** 马谊萱:250******** 邓超群:250*********杨 月:250******** 李晓红:250********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5*********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4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耿马镇人民政府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4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超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 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5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5项。

水务服务中心

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超

张 超:250*********刀 佳:250******** 高文翠:250******** 陆洋娇:250*******

水务服务中心:139*********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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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耿马镇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1第27项。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 办公室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 主任:李华钧

李华钧:250*********李正祥:250******* 李 也:250******* 吕 昊:250*******向明倩:250*******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 办公室:180********

耿马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0883—6122552 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180**********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0883—6125123

  
附件【耿马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三类)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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