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耿政办发〔2019〕85号 |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理委员会,华侨管理区,县直各部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保完成2018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任务的紧急通知》(云安居组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等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为住房租赁补贴的主体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单位,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及农场管委会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和资料审核单位。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耿马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家庭户每月每户补贴200元进行发放,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动态作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智障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符合条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或相关户籍所在单位、社区(村)代为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愿。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耿马自治县城镇居民户籍、农转城人员或本县农村居民户籍且在耿马自治县稳定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就业人员或企业职工(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至少1项“五险一金”);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五)无营运车或者小型汽车、大型汽车车辆登记; (六)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的; (七)名下没有商铺。 第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户籍所在地或社区(村委会)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就业人员或企业职工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收入证明及缴纳“五险一金”(至少其中1项)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说明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应当如实填写,并与附件材料一致;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应当清晰有效;手写的户口册复印件视为无效,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视为无效。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灵活就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并由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并由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五)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社区(或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相关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愿提交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完成后,由申请人自愿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齐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经审核或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时,发现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商铺、车辆等情况。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三年内有违章搭建,违法建设、扰乱城乡建设秩序的; (二)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 商铺等超出保障条件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住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三)无正当理由分户产生的无房户。 第五章 审核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不论建筑结构,均计算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成员必须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并登记为保对象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确定补贴申请人,造册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划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发放,发放后的名册需经发放补贴的银行确认盖章,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留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应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在发放租赁补贴期间,如申请人将银行卡账户挂失或销户等情况而导致未能领取补贴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全年的补贴发放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逐级上报省财政专审办申报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章 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如下情况,重新申报: (一)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因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三)申请人户口迁出耿马自治县,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其他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四)其他需重新申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一)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信息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申请人死亡未能及时重新申报的; (五)家庭情况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条件的;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按期报告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报告,单位、社区(或村委会)需如实记载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后应当及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复核本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情况变更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上报并完善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一条 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获得其他住房保障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对保障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并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租赁补贴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谎报、瞒报,否则停发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取消登记;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限期退回所领取的补贴,逾期不退回的,相关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有关业务,享受低保的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资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与住建部门有关的业务,并有权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五年内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 第三十五条 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先查询住房租赁补贴名单,对已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先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对应退回住房租赁补贴而未退回的家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七条 县有关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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