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耿政发〔2020〕9号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现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326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19〕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村委会(社区)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用土地由用地方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缴纳了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经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2009年5月4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生)、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人员。其中:

(一)家庭剩余耕地为2008年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未被征用的承包地块,其面积以 2008年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承包面积减去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耕地面积。

(二)被征地农民家庭已被依法征收征用耕地面积,以征收征用土地时与用地方签订的征地协议上的耕地面积为准,以相关资料为依据。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面积和剩余人均面积计算人数的确定以1999年颁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为基准,每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资格的人数不得超过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数。土地承包面积以2008年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为基准。如果家庭现有在册人员大于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数,具体保障对象由家庭成员自行推选决定。一户家庭经认定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享受人员为年满16周(含)以上的在册农民,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年满16周岁并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直接申请享受政府补助。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16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

(五)被征地时按当时征地补偿政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村委会(社区)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

(一)私自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二)没有依法进行征收的土地项目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五)户籍已迁出本县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六)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剩余耕地大于0.3亩(不含0.3亩)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七)实行有偿土地搬迁安置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八)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组)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三)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和2008年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申请补助经办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供申请认定资料并领取相关表册,填写后交村委会(社区)初审。

(二)村委会(社区)根据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及被征地情况,召集村民代表、村“三委“人员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定后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五)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征用情况进行审定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待遇。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各部门审核情况,复核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比例,确定保障对象及享受档次,核定和支付政府补助。

 

第三章  政府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民,政策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待参保人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若参保人年满60周岁,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二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可按年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兑现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年补助,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将参保缴费阶段个人缴费年限的政府补助一次性兑现给参保人,政府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死亡的,根据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将参保缴费阶段个人缴费年限的政府补助一次性兑现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政策实施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将参保缴费阶段个人缴费年限的政府补助一次性兑现给参保人,政府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系。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一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实行记账制管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兑现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为:土地被依法依规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为0.3亩(含0.3亩)以下的,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自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政府补贴,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政府补助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档次的当年开始计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实施细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其补贴年限存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算起。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多次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达到政府补助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经办理申请核定后按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按照15年计算。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 号)及《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足额计提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并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政府补助和60岁以上人员政府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的资金需求计划将所需资金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政府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兑现给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二十六条  在土地出让时,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七条 加强清欠工作,2009年5月4日以后用地项目应缴未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市要求完成整改。

 

第五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创业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主要负责人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改革领导小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抓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要对应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明确工作职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在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做好被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的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的审核;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督促检查。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