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12:05 点击率:

根据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起草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力争做到科学、民主,提高工作质量,现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727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箱:gmyfzxb@163.com;传真号码:0883—6128369;通讯地址:耿马县青年路44号县司法局(邮政编码677500)

  附件《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耿马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起草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保障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称自治县)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下设耿马孟定、勐撒勐永贺派四排山大兴勐简8个乡(镇)1个民族乡即芒洪拉祜族布朗族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耿马镇。

第三条 自治人民政府维护国家统一,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贯彻执行。

第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本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自治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第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经该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乡(镇)基层政权、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建设,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个村委会工作经费3万元、每个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5万元,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制定经济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自治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应当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八条 自治人民政府在研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重大事项时,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应当听取本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尊重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维护信教公民在合法的宗教场所依法开展的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极端宗教势力的渗透依法取缔和惩治邪教,依法打击以宗教名、封建迷信进行有损国家和社会主义利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法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法建设,完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县进程。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观念。

第十二条 自治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自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各级行政机关为加强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和保证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七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保障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调优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加快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

(一)增加农业农村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开展土地整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培育职业农民;

(二)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价格补贴政策、农资综合直补、农业资源保护补偿制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转变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快良种良法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技术的推广,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能等节约型农业,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

(四)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经营,着力打造全国一流蔗糖全产业链,加快培育糖、茶、果、菜、牛、胶、中草药等为重点的高原特色产业,加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精深加工及研发能力,不断优化软环境,推进农业精准招商,推动耿马农业绿色化、信息化、高端化发展,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化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各项扶持农业发展政策,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加大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机制,保障农产品安全;

(七)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业贷款,健全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八)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深入挖掘古村落和民族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旅游、体验旅游、康养旅游,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旅游综合服务质量;

(九)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实施农村“厕所革命”、垃圾整治、污水治理,完善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补齐短板,逐步实现农村卫生户厕基本普及、垃圾污水有效处理,彻底消除村庄黑臭水体,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成干净整洁的美丽乡村。

第二十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严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确保自治县粮食安全;加强地方备荒救灾、种子储备、粮食储备管理和机制创新;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畜牧业,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农户饲养和规模化、专业化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培育,重点扶持生猪、肉牛、家禽等养殖,培植龙头企业促进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加工业发展。

加强畜禽兽医技术推广普及,提高科学饲养技术水平。抓好畜禽兽医专业人员和畜禽养殖农户的培训,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和先进畜禽兽医技术,科技推广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对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生态立县战略,从严保护森林资源,重视提高林地产出率,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县、乡(镇)、村(社区)水源涵养林,并纳入全县统一管理,划入水源涵养林的林地严禁采伐。

第二十四条 严厉打击非法毁坏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种植茶树等违法行为,由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植树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社区)应当组织公民开展义务植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快工业发展,坚持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探索和改革财政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方式,逐年加大对工业发展的投入,提高重点工业企业的竞争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构优化、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实施品牌强县战略。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工业化发展水平。对于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围绕资源循环利用、新型材料、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产业,全力招大引强,促进有效投资,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建立招商引资服务和奖励机制,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和支持县内外企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外援投资建设项目。大力推进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建设,全力发展口岸经济。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扶持发展政策和措施,在市场准入、金融服务、土地使用、资本市场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九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保护水资源,严格保护县境内江河坝库水源涵养地的生态环境,建设以江河坝库流域治理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工程,推进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城乡人畜饮水和工农业用水条件,保障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安全。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加。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县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自治县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县内外企业利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技术,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在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完善保证金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不得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利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严把项目引进关,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对已有的污染企业通过采取整改、引导转型升级、关停等措施促使节能降耗、排污达标加大支柱产业、重点 行业、重点企业在节能减排降碳以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方面的支持力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进行项目开发及建设时,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并承担保护、治理及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经费。严格控制城乡结合部垃圾污染,禁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铁路、公路、航道、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路网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建设美丽公路。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养职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做到有路必养。县级财政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乡(镇)、村(社区)及公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民开展义务修路养路活动。

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交通运输市场和物流市场管理,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推动‘五城同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城乡规划应当继承和弘扬傣族、佤族的传统文化,自治县城乡建筑应当体现傣族、佤族的民族特色。

第三十八条 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乡(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由自治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完善全县市场及其监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规范农贸市场管理,完善市场管理制度,提高农产品流通,繁荣城乡贸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十条 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强化风险监管,严防食品药品流通安全隐患,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链条安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投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气象、防灾救灾、动植物疫病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给予扶持。

四十三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加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民族文化为重点和依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第四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编制本级预算,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新增财力重点用于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自治县财政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向民族乡(镇)倾斜。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宗教工作经费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上级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执行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照顾和鼓励的涉税项目,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金融、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事业,并依法给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完善社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运用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

推进金融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投资多元、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大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县金融业安全快速发展,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建设。鼓励发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统筹城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规划学校布局,进一步提升完善学校办学条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壮大。认真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和学习培训等政策规定,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族教育,设立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基金。认真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办好少数民族学生较为集中的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在人力、物力、财力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阶段,提倡和鼓励使用“双语”教学。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乱收费投诉方式等。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加强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五十三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救助为主,学校、社会救助为辅的贫困学生救助机制,采取财政划拨、社会捐资、学校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助学金、奖学金,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教育工作会议,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对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申报表彰奖励项目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快县乡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第五十 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确保教师工资逐年增长,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工资平均水平。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年增加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有效防控传染病、地方病和突发病。将传染病疫情防控纳入自治县安全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应急管理体系。

五十八 推进公共医疗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提高乡村医生的医技水平。

第五十九条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医疗行业,进一步完善自治县医疗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多元化办医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发展中医药及少数民族医药产业的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力度,保护和开发傣族、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医药资源。

六十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快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

六十二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科学技术,健全完善科技服务网络,普及推广科学技术。

六十三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文化事业,加快县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机制。

自治县每年编纂出版一部《耿马年鉴》,每二十年编纂出版一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志》。

六十四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拓展就业渠道,不断提高就业和再就业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重视老年人工作,关心老年人生活。


第六章  自治县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十五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年轻干部、无党派和各类专业人才。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高等院校、发达地区参加进修、培训学习和挂职锻炼。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配备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逐步做到傣族、佤族等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成员中的比例,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自治县户籍的傣族、佤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条件。

六十六 自治县人民政府注重村(社区)干部的教育培养,择优录取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落实村(社区)有关政策待遇,逐步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补贴。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技能作用,创造社会价值,推动经济发展,对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政策兑现相关待遇,给予奖励。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少数民族特点和发展水平,采取倾斜政策和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第七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时,充分听取少数民族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民族问题。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泼水节、青苗节全县放假,放假时间和天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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