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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企稳岗政策摘编(就业篇)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援企稳岗政策摘编(就业篇)


惠企篇


一、实施降费率政策

实施降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 (单位 0.7%,个人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三、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底。

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县 (市、区)以下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发布: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目前还未接到正式文件通知

六、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当地用人单位吸纳扶持对象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经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吸纳扶持对象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12个月(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沪滇资金中列支。

惠民篇


一、创业担保贷款。(一)“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可申请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期限3年,分期还款,还款方式:贷款合同签订第 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 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 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可申请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期限3年,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二、给予基层就业奖补(个人)。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 (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三、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组织当地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六、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外出务工的扶持对象由云南省脱贫攻坚期的建档立卡劳动力调整为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以脱贫劳动力为重点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输出地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省内县外,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外,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沪滇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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