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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涉旅典型案件通报(1)


来源:  作者: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08-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一: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5月22日10时30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在耿马县孟定镇清水河依法对吴某某驾驶的云SD17***号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3人。经询问,吴某某驾驶云SD17**号车从南伞到孟定清水河,向乘客收取 300元的乘车费用。但云SD17**号车无道路旅客运输标识,当事人吴某某未能出示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经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对吴某某予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6月5日。

二、案件二:鲍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6月21日17时44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执法人员,接耿马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移交当事人鲍某某涉嫌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驾驶云SD62***号车拉载旅客2人,达成收取共计3000元车费的约定;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对鲍某某予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6月25日。

三、案件三:耿马某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王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6月26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接到乘客电话投诉举报云ST2***出租车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从耿马新世纪电器到芒蚌村路口收费10元;6月27日,耿马大队对该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云ST2***属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车辆资质合法有效出租车,王某某为该公司人员资质合法有效驾驶员,在6月26日从耿马新世纪电器到芒蚌村路口运营中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云ST2***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6月27日

四、案件四:耿马某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韩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7月23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办公室人员接到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举报交办工单“云ST2***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行为”;7月25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执法人员通知云ST2***号驾驶员到大队协助调查。经查实,云ST2***属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车辆资质合法有效出租车,韩某为该公司人员资质合法有效驾驶员;7月23日下午18时20分许韩某驾驶云ST2***号巡游出租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电信电公司到麻栗树,在营运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云ST2***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韩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7月25日。


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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