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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


来源:  作者: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09-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一: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11日11时05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在孟定边境派出所依法对计某某驾驶的云SP39**号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1人。经询问,该车从临沧到孟定,向乘客收取500元的乘车费用。但云SP39**号车无道路旅客运输标识,当事人计某某未能出示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经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对计某某予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8月15日。

二、案件二:沈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14日10 时30 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大花桥依法对沈某某驾驶的云 SD93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5人,经询问从孟定到南伞,向乘客收取300元的乘车费用,但乘客未通过平台注册下单,费用通过现金/微信支付。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沈某某予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8月23日。

三、案件三:耿马某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董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有效车费票据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25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接到乘客电话投诉举报云ST3***出租车驾驶员运营中不使用计价器。经调查,查明云ST3***属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车辆资质合法有效出租车,董某某为该公司人员资质合法有效驾驶员,在拉客运营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有效车费票据,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云ST3***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董某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8月25日

四、案件四:耿马某某网约车公司驾驶员发某某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甩客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30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接到乘客投诉:云SD19**号网约车中途甩客;8月31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执法人员通知云SD19**号网约车驾驶员到大队协助调查。经查实,云SD19**号网约车属耿马某某网约车公司车辆资质合法有效出租车,发某某为该公司人员资质合法有效驾驶员;8月30日上午10时许,从耿马接单拉客、目的地为云县高铁站,但发某某中途甩客,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对耿马某某网约车公司云SD19**号网约车驾驶员发某某予以罚款19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五、案件五:耿马某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陈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有效车费票据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31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接到乘客电话投诉举报云ST12**出租车驾驶员运营中不使用计价器。经调查,查明云ST12**属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车辆资质合法有效出租车,陈某某为该公司人员资质合法有效驾驶员,在拉客运营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有效车费票据,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云ST12**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陈某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8月31日

六、案件六:耿马某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闵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有效车费票据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11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接到乘客电话投诉举报云ST33**出租车驾驶员运营中不使用计价器。经调查,查明云ST33**属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车辆资质合法有效出租车,闵某某为该公司人员资质合法有效驾驶员,在拉客运营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有效车费票据,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耿马某某出租车公司云ST33**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闵某某予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12日

七、案件七:耿马孟定某某网约车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31日,根据《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全市道路运输企业 8 月份突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报》问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组织执法人员于深入耿马孟定某某网约车公司开展问题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公司属实存在所通报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孟定大队还发现公司所属驾驶员存在行车途中接拨电话、超速、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长期掉线、有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动态监控人员职责未有效落实,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未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提醒和处罚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孟定大队对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限期整改通知书》(临交执法孟定整改字〔2023〕第12 号),要求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成。2023年9月12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对耿马孟定某某网约车公司开展复查验收工作,发现企业依然存在所属车辆云SHR0**号车摄像头掉落、云SCE2**号车摄像头被遮挡、云 SFL6**号车有乘客未系安全带等问题,对责令整改事项没有严格执行,拒不整改落实。经过调查,确认公司动态监控人员李某某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没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 1000.00 元整 (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耿马孟定某某网约车公司予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12日。

八、案件八: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27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执法人员在小沧线勐省道班路口依法对赵某某驾驶的云SAS6**号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5人。经询问,该车从军烈拉载5名乘客到勐省完小,向乘客收取100元的乘车费用。但云SAS6**号车无道路旅客运输标识,当事人赵某某未能出示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经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对赵某某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耿马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14日。

九、案件九:袁某某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7月30日10 时30 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在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对袁某某驾驶的云 SD935**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5人,经询问从孟定到永德,向乘客收取 460 元的乘车费用,且乘客未通过平台注册下单,费用通过现金/微信支付。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袁某某的行为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对袁某某予以罚款49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14日。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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