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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涉旅典型案件通报(3)


来源:  作者: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12-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普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30日10时05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执法人员在孟定镇派出所依法对普某某驾驶的云S59E**号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4人。经询问,该车从临沧到孟定,向乘客收取600元的乘车费用。但云S59E**号车无道路旅客运输标识,当事人普某某未能出示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经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对普某某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孟定大队实施)。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7日。

耿马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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