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和《临沧市南汀河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耿马县域内6座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现将名单信息公告如下,公示时间:2022年9月28日至10月10日(5个工作日)。

相关要求
一、上述6家矿山企业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治理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本身,6家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生态修复和安全隐患治理等法定义务。
二、属地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注销其相关证照,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撤离生产、生活工作人员,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矿山关闭过程中,如有阻碍关闭工作的,由司法机关从严从重处理。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