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工作,全力整改销号我县河道采砂方面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落实迎接中央新一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扛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职责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驰而不息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本身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二、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根据历次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特别是2023年5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西南局暗访及2024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督导帮扶指出“南汀河干流耿马段采砂问题: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派出督察组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大概率是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作准备)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指出的有关采砂不规范、河道管理不规范、清淤疏浚合法性、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问题半年多过去了,仍然没有明显整改成效,无序堆放砂石料、侵占河道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以清淤疏浚之名行采砂、售卖之实的严重问题还一直存在”。
三、相关要求
(一)根据《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河管〔2023〕1号),《临沧市水务局关于暂停办理澜沧江南汀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的通知》(临政水字〔2023〕74号),即日起南汀河流域在新一轮采砂规划出台前暂停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及清淤疏浚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停止清淤疏浚作业后按照“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谁设障,谁清除”原则,企业必须按照规范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拆除设备、设施和复平采砂坑槽、清除行洪障碍物,恢复自然河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发布)等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超越许可证规定从事采砂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砂,开采的矿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砂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砂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即日起执法部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于达到刑事立案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整改时限要求。为做好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迎检工作,加快补齐生态环境领域短板和弱项,坚决杜绝颠覆性问题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淤疏浚相关批复及清淤疏浚施工协议书约定等。按照2024年1月31日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2月7日(春节前)问题全面销号的时限要求,具体时限要求为:
2024年1月31日前,清运所有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清运所有制砂设施设备及船只,同步开展复平采砂坑槽,恢复自然河道工作。
2024年2月7日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堆料,设施设备及船只,问题全面销号。
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9日对整改成果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效。
特此公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