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 正文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通告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7:32 点击率: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防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及时制止。

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避免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网站声明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