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绿盾”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自然保护区私建养殖设施、放牧、非法捕猎等违法行为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重点
(一)自然保护区内的养殖设施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设施。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三)收缴清理猎枪、猎套、猎夹、捕鸟网等狩猎工具。
(四)严厉打击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
(五)其他侵占自然保护区及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清理整治时限
(一)各养殖户或当事人务必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的养殖设施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设施。
(二)各养殖户或当事人务必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持有猎枪、猎套、猎夹、捕鸟网等狩猎工具的当事人务必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上缴狩猎工具至当地派出所。
(四)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清理整治措施
整改时限到期后,如养殖户或当事人未对养殖设施和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设施进行自行拆除整改的、未停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继续非法狩猎食用野生动物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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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