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巩固2024年全县河道采砂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切实维护河道生态安全,坚决遏制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决定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非法采砂行为
(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以及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的行为。
(二)清淤疏浚河道产生的砂石,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售卖的行为。
(三)收购、运输、销售非法采自河道内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料,或为盗采者提供设备、场所等支持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砂行为。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采砂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村组干部参与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社会监督与举报奖励机制
(一)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采砂行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拨打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举报人提供非法采砂有效线索,且有关部门依据该线索成功查处的案件,将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注意事项:举报线索未被有关部门事先掌握的为有效线索;多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采砂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含扫黑办):0883—6128992;
耿马自治县水务局:0883—6121321;
耿马自治县河道采砂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0883—6125921。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