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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耿马自治县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耿马县人民政府 作者:王映波  时间:2018年07月17日 03:42 点击率:


耿办字〔2017〕8号


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理委员会,华侨管理区,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耿单位:
《耿马自治县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自治县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县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努力使我县成为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的先行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1.把绿色发展纳入《全县在职干部职工年度理论学习安排意见》。要求全县党员干部把绿色发展作为重要学习内容之一,积极撰写学习体会文章,通过学习,筑牢各级领导干部的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

2.深化党校生态文明教学内容。县委党校教学和其他干部培训,要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教学内容,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植根于广大干部的头脑中,自觉指导工作实践。(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党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在县主流媒体设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耿马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4.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告。扩大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增强企业和公众环境守法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司法局及县直各有关部门)

(二)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1.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加快制定《耿马自治县环境总体规划》,在全县全面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实行生态环境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

2.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新路子,把绿色理念融入产业发展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大力培育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招商合作局)

3.发展壮大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动企业循环生产、产业循环组合、园区循环改造,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深入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减排,推进水、土地、矿产等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

4.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逐步化解过剩产能。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管齐下,优化总供给的结构与效益,强化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手段的运用,建立低效企业破产退出机制,推进产能优化重组。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力争2017年底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十三五”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

(三)全面压实环境保护责任

1.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起,县、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转发实施《临沧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试行)》,县乡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3.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新增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考核权重,权重不低于8%。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督察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

4.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5.成立县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牵头,下设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全面抓好国家三个“十条”的落实。将县政府制定出台的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纳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确保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四)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1.加强资金投入筹集和整合。县财政逐年增加县级环境保护投入比例,持续加大对全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节能减排、重金属等重点污染防治、主要河流保护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投入。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只增不减。(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2.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积极争取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效益,引导社会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二、切实加强污染综合防治

(一)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1.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创新治理机制,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各级辖区内河流“河长负责制”。落实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重点推进水质优良水体保护,组织完成辖区内现状水质优良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整治黑臭水体,2017年底,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公布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进度。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100%。(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强化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17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源地考核标准进行评价,到2020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Ⅱ类及以上。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确保地下水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1.综合施策。分解落实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加强工业、道路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加快黄标车淘汰,确保2017年按期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到2020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重点整治。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严格管控城市建设施工扬尘,着力解决城区大气污染问题,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中石化耿马分公司、中石油耿马销售分公司)

3.加强监测。加强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1.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临沧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县土壤污染状况。以耕地、园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以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为重点,划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分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确保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整改复耕还草或休耕,实行严格管控。到2020年,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85%。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以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2017年开展重金属调查与评估。推进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严控重点行业典型重金属排放量。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有色矿产资源开发,鼓励引导有色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期坚决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

4.加快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督促涉重企业切实履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综合督察和处罚力度,解决一批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范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医疗废物监管。(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2.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执法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设备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局)

三、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2018年底前,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标,出台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及管控办法,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临沧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14—2020)》,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促进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持续开展森林耿马建设,实施整改复耕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等工程。到2020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3%,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6平方公里,计划完成新一轮整改复耕8万亩、陡坡地生态治理2.4万亩左右,恢复和治理湿地,自然湿地保有量4万亩左右,自然湿地保护率达70%,石漠化和潜在石漠化治理程度达75%以上,综合治理石漠化面积66.16平方公里,全县生态功能区保护得到加强,局部区域生态退化得到扭转,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

1.严格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整改,加强执法监管,建设耿马县自然保护区监测预警平台,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耿马管理局、所涉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管理。针对重点流域内工业企业现状,进一步排查涉废水、重金属、危险废物、重化工企业环境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和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

四、切实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一)开展全民绿化、全面绿化

推进城乡绿化,营造绿色山川,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和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林水山城”生态系统。加强园林城市创建,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园林绿化体系。2017年,申报云南省园林县城;2018年,孟定镇创建云南省园林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56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孟定镇人民政府)

(二)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

1.持续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积极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全面编制村庄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地下管线(廊)专项规划,逐步实现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全面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步开展村庄垃圾处理。2018年实现100%建制村道路硬化。2020年底前,95%以上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耿马县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减少畜禽污染整改方案》,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二减三基本”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到2030年,农业主产区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实现基本回收利用。(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烟草公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快推进生态创建工作

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为载体,抓紧省级生态文明示范乡镇(街道)的创建申报工作,启动省级生态文明县(区)创建工作。以绿色系列创建为基础,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街道、绿色单位创建,提高创建层次,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耿马镇人民政府)

(四)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

五、切实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一)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细化年度改革要点和改革台账,落实主体责任,紧紧把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手抓制度出台,一手抓制度落地,加大跟踪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年度改革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县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源头严防制度

1.部门联动。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2.环评联动。健全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把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作为项目上马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战略前瞻性、规划严肃性、开发有序性和建设规范性。(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

(三)强化过程严管制度

1.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严格执法,在全县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网格化管理各职责部门)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监管。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保障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功能、作用相适应的人员队伍建设及基础设施。强化全县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任务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

(四)强化后果严惩制度

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制度,加强配套规定出台和落实,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五)深化环保监管体制改革

按照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开展县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研,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按时完成改革。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环保科技人才支撑,努力造就善管理、懂知识、精业务的环保队伍。抓好全县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保装备、应急装备保障和基层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六、强化整改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由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管副县长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县级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综合协调、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整改督导、办公室5个工作组,按“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全面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整改工作方案的实施,确保21项整改落实类问题事项及2个关注加强类问题整改到位。

(二)严肃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参加,启动问责程序,对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以及整改进度迟缓、阻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认真查实,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督导检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有序、按时推进。

(四)做好整改信息公开。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及时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大典型案件的定期曝光力度,敢于揭短、敢于亮丑。

(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既要对个性问题紧盯不放、立行立改、逐条落实,又要对共性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专项整治,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持续跟踪问效全县整改落实情况,严防问题反弹。

附:临沧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




临沧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

对照《临沧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经认真自查梳理,耿马自治县主要整改问题及整改目标措施清单如下:

一、整改落实类21项问题及整改目标措施

(一)强化管理,严格把关,确保今后纳入省、市、县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100%依法完成环评审批。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责 任 人: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

(二)有关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问题清单中未直接点到临沧市的相关规划)。
目标措施:

1.认真总结反思,提高认识,在我县“十三五”规划编制中具体落实,启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2.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面推进实施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规划环评的前置地位和约束作用;

3.县直有关部门要重点对组织编制的县“十三五”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和有关区域、流域规划进行认真梳理,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4.对已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由规划编制机关及时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在发展规划纲要中设立绿色协调发展篇章,推进绿色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责 任 人: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或规划报批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

(三)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八文件”不力。

目标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起,县、乡级党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 任 人:两办主任、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事项。

2010年11月29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沧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临政办发〔2010〕268号),2014年,编制印发实施了《临沧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多年来,我县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建设工作,并取得了实效。

目标措施:坚持临沧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深入推进《临沧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加强各级各类保护区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并取得新成效。

责任单位:县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责 任 人: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五)未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畜禽养殖规模化率低,部分养殖企业没有配套完善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设施管理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目标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依法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认真落实《耿马自治县开展“洁净耿马行动”农村畜禽粪便处置工程实施方案》和《耿马县农村牲畜养殖圈舍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增加农业方面源污染治理投入,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进程,配套完善规模化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督促规模化养殖业主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提高养殖规模化率及其粪污无害化处理率。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县农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持续推进

(六)云南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执行率为52.8%,和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目标措施:加快推进我县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改革,全面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责 任 人:县发展改革局的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七)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较慢,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目标措施:深入贯彻实施《临沧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5〕13号),切实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引导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鼓励引导政策,积极推行黄标车“黄改绿”政策,市人民政府将黄标车“黄改绿”相关配套政策一并纳入黄标车提前淘汰的鼓励引导政策。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责 任 人: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的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八)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目标措施: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财政局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时,要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责 任 人: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九)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

目标措施:

1.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督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2.加强《环境保护法》培训力度,重点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提高企业环保守法意识,激发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

3.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全县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4.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常抓不懈

(十)云南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由2013年的1.66%下降到2015年的1.54%。
目标措施:

1.多渠道筹集环保投入所需资金,建立多方参与的环保投入机制,积极推广应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环境保护领域;

2.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稳定投入机制,稳步提升环境保护科目支出额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3.2017年底前,采用更科学的统计口径,将林业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统计到环境保护投入中,客观反映财政支持环境保护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责 任 人:县财政局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建制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目标措施:

1.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督促各地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资金扶持,用好省级补助资金,全面整改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

2.加快乡镇村庄“一水两污”推进力度,筹措专项资金用于建设乡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公厕建设、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采取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推动项目建设,2020年所有乡镇和自然村污水治理设施实现全覆盖;

3.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机制,到2017年全市所有乡镇建成2座以上公厕,建制村建成1座以上公厕,到2018年全市95%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由于各级政府没有建立专项资金等问题,《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未得到实施。“十二五”期间,云南省除使用中央财政资金9.8285亿元对12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了治理外,省级财政并没有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开展这项工作,导致大量应开展环境治理的矿山未得到有效治理,总体治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目标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配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督促推进

(十三)关于县环保内设机构不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编制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目标措施:健全完善环保内设机构,科学设置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建设与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监察的机构和队伍。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

责 任 人:县委编办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与全省环保监管体制改革同步推进落实

(十四)在南滚河自然保护区内的省级发证探矿权证,至今没有明确的退出方案。
目标措施:

1.严格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禁止新批自然保护区探矿、采矿权证,逐步纠正取缔已审批的探矿权证。

2.编制好全县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探采矿权,严格探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

3. 2017年8月底前,完成规范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的政策的制订,并按程序报批。规范旅游活动开展,建立自然保护区旅游资源特许经营和合理利用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局耿马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责 任 人:以上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十五)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事项。

目标措施:全面深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改革,2018年初,建立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强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保护区监管能力,实现保护区规范有序高效管理;严格控制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下降。建立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局耿马管理局

责 任 人:县林业局、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局耿马管理局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持续加强

(十六)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事项。

目标措施: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依法严处高压态势,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各级项目主管部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并持续严格执行。

(十七)城乡规划总体落后,建设管理水平较低,环境“ 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

目标措施:

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云南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加快推进全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提高城乡规划质量,提升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水平。结合“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三年行动”、“洁净临沧”行动的深入开展,认真落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一计划三方案”(《临沧市关于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临沧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临沧市农村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工作方案》、《临沧市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行动和农村“七改三清”行动,做到一年重点治理,两年初见成效,三年巩固提高,四年规范管理,五年大见成效,着力营造规范有序、清洁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

2.健全城乡规划新机制。开展城市空间规划信息数据化、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城市修补工程,坚持以要素为核心的实施方案,落实牵头责任部门,推进项目实施。针对现有规划管理粗放,落实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提出从体系规划、总规、控规、城市设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措施;

3.开创空间规划新路径。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等管控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项建设一致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并贯彻实施及协调发展,有序解决城市的生态环境污染及破坏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有效提高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及科学性;

4.建管并重,逐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推进城乡绿化,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林水山城”生态系统。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并持续推进

二、关注加强类2项问题及整改目标措施

(一)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

目标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组织编制好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并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

2.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开发过程监管,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建立健全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制度及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批后联合监管制度,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矿山生产过程监管,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矿产资源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弱、小”状况,提高全县矿山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科学发展。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实行全县矿山总数指标控制,按照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确保2017年底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人民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的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采矿权新立时,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须符合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的规定,且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已设采矿权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需提交已纳入本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的意见,才可办理采矿登记;

4.严格落实土地复垦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矿业权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要按照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备案,要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规定将费用预存到代理银行,确保土地复垦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复垦监管的责任,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制度,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和验收等方面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全面监管。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复垦,真正做到“边开采、边恢复、边复垦”,切实有效保护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5.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监管。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批准其采矿权申请;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矿山土地复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土地复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平台,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实施土地复垦工程,逐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各地要构建土地复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以上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二)“三江”流域中小水电开发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部分生态敏感区域流域存在过度开发现象。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全省水电站弃水问题突出,存在过剩现象。

目标措施:

1.进一步加强关注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运行管理。

2.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

3.“十三五”期间,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并按要求对域内中小水电项目进行系统排查清理。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的水电站,督促项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流量。督促各流域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统筹考虑河流生态、景观及农业用水需求,进一步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同时要求投入生产或运营3年以上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确保中小水电资源科学环保安全利用。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

责 任 人: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主要领导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林业局,耿马供电公司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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