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猪肉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开展打击生猪私屠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屠宰场屠宰生猪。
三、严禁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屠宰、加工、储存的设施设备。
四、合法的生猪屠宰企业要落实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场内防疫、检查、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环保等设施设备,按规定做好生猪入场查证验物和台账登记,严禁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的生猪入场;屠宰后的生猪产品做好出场台账登记。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严禁收购、屠宰、销售和使用病害猪、病死猪以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注水、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以及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生猪制品应当凭“两证两章”(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流通。各猪肉产品经营者要采购合格猪肉产品,登记好台账,注明猪肉产品来源与去向,满足可追溯要求。
六、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将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私屠滥宰活动进行排查、宣传、制止,并提供违法线索,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八、鼓励社会各界对生猪私宰点和非法生产经营肉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开始执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0883—6128992
县农业农村局 0883—612114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83—6129337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