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政办字〔2020〕50号
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和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耿马自治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自治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67号),为持续推进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输秩序,服务全县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强大震慑,严厉打击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基本消除“百吨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限超载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0年5月—7月。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公路、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在现有检测站点开展定点联合执法,配备足够工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模式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
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耿孟公路、户肯公路、勐省交警执勤点、孟定至大湾江段)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公路、公安部门要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对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检查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线路,要加大流动联合执法频次。农村公路要依法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及警示标志。
坚持“凡超必卸”,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进入公路行驶,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监督货运车辆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各乡(镇)、农场和华侨管理区要就近就便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卸载场地。
(二)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各乡(镇)、农场和华侨管理区及各部门要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12号)要求,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工作原则,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强化协作配合,对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物流园区、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货物集散地和装载场地进行全面排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货运源头监管。要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要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物集散地,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汽车维修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检查,涉及非法改装的要责令恢复原状并从严处罚,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审验合格标志时予以重点审核。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行为实施处罚后,按照工作流程将处罚情况抄送县治超办,由治超办将违法超限信息进行分类分办。沙及本辖区内货物源头企业的抄送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属辖区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籍属市内其他县(区)的,抄送对应县(区)治超办;属外州(市)或省外的,抄送市治超办。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一超四罚”。同时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公路、路政等部门单位,从快从严查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对此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要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台账,限时结案;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疑似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六)完善长效机制对超限超载持续保持高压姿态。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强化部门联勤联动,加快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交通运输、公安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的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公路货运车辆越限超载治理工作和本次专项行动。各乡(镇)农场和华侨管理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合县级部门做好辖区内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路政和公路管理部门要规范货运车辆称重检测和卸载管理,与公安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营运单位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安部门要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依法作出处罚,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在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等工作中严格审核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情况。工业和科技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货运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治理汽车生产企业非法改装问题,督促有关企业货物出厂(场、站)合法装载。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和从事车辆改装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自然资源、水务部门要做好合法砂石料场等货运源头监管工作,依法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住建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严禁超限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政府新闻办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抓好专项行动工作正面宣传,传播正能量。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加强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因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要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联合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大力营造确保安全是光荣、发生事故是失职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农场和华侨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和形式,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增强每一名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详细解读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公开卸载场地具体位置;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要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县级开通举报电话(0883- 6121314), 受理群众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按时上报专项整治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并于2020年7月2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情况,上报邮箱:yngmjtj@163.com 。
附件:耿马自治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附件
耿马自治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罗建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尹国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施春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副局长
陈仕东 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汤永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宝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
成 员: 朱 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毛剑刚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张剑魁 县财政局局长
何伯初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俸立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沈 斌 县水务局局长
田 俊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彭志远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洪文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浦 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李进荣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杨 力 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张 勇 临沧公路局耿马公路分局局长
谭志明 耿马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汤永斌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洪文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临沧公路局耿马公路分局局长张勇、耿马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长谭志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李进荣、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杨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浦果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临沧公路局耿马公路分局、耿马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行动结束后,持续统筹协调长期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各项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调度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工作检查通报排名机制,对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