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就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咨询或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883-6520427);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电话:0883-6520699) ;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函投诉: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邮编:677506;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bhqgwh@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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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3.《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2第3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在省、州(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3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办结(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和留存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咨询或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883-6520427);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电话:0883-6520699) ;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函投诉: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邮编:677506;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bhqgwh@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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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管,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3.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咨询或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883-6520427);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电话:0883-6520699) ;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函投诉: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邮编:677506;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bhqgwh@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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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后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3.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定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二)不按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三)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中标人的;(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五)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者最高限价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其他行政违法的行为。 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咨询或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883-6520427);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电话:0883-6520699) ;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函投诉: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邮编:677506;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bhqgwh@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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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0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咨询或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883-6520427);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电话:0883-6520699) ;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函投诉: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邮编:677506;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bhqgwh@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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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管,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咨询或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883-6520427);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电话:0883-6520699) ;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函投诉: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邮编:677506;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bhqgwh@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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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商务局 |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 | 1.咨询或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883-6520427);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电话:0883-6520699) ;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函投诉: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邮编:677506;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bhqgwh@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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