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县糖料蔗的管理,切实维护糖料蔗种植者与制糖企业的合法利益,严禁县内糖料蔗外流,保障本县蔗糖产业正常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耿马自治县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糖料蔗种植、购销、运输、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置蔗糖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长的工作目标,依照本办法对本县糖料蔗行使宏观调控、督促指导、协调管理和保障服务。
第二章 糖料蔗种植与运输管理
第四条 制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定所属糖料蔗种植区域。制糖企业在划定的糖料蔗生产区域内组织糖料生产者开展种植,严禁出现毁林种蔗及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组织好糖料蔗的管理、收购、运输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制糖企业在种植区域内与糖料蔗种植者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糖料蔗购销合同》,明确糖料蔗区域种植、管理、交售、拉运等双方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华侨管理区、村(社区)应支持、协调制糖企业组织做好购销合同签订工作。蔗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种植者之间糖料蔗购销合同的签订、履行,并协调、解决购销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制糖企业应优化糖料蔗种植发展扶持政策,坚持降低生产种植成本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合理制定农膜、挂钩肥等扶持定价,县人民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糖料蔗种植者利益。
第八条 制糖企业应围绕减轻糖料蔗种植者负担的原则,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加大蔗区道路维修经费投入力度,承担蔗区道路、桥涵、排灌水沟渠等基础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费用,同时重视山区运蔗道路维修工作,提升运蔗道路等级,减少安全隐患,降低运输风险与运输成本。
第九条 制糖企业应加强农务的生产管理工作,优化植蔗区域,督促糖料蔗种植者加大轮作种植力度,严禁蔗区出现弃种弃管现象,确保种植面积稳定和糖料蔗工业入榨量稳步增长。
第十条 制糖企业应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和糖料蔗成熟的先后顺序,结合各榨区原料生产情况适时开榨,结合制糖生产需要安排糖料蔗砍、运和收购工作,确保每个榨季在4月30日以前结束。制糖企业应督促好农务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本蔗区糖料蔗种植者发放糖料蔗砍、运通知单,杜绝人情票、关系票,维护好砍运秩序和糖料蔗种植者利益。
第十一条 制糖企业应维护好企业和糖料蔗种植者的双重利益,把握好除杂扣杂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扣杂标准和比例,对火烧甘蔗和霜冻甘蔗收购按照《云南省糖料甘蔗收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制糖企业应维护企业和糖料蔗种植者的双重利益,结合白糖市场行情和劳动力市场行情,合理上调糖料蔗收购价格,研究制定糖料蔗分品种收购价格机制,减少糖料蔗种植者弃种弃管现象发生,确保糖料蔗产量稳定。
第十三条 制糖企业应积极维护糖料蔗种植者的利益,及时兑付蔗款,解决糖料蔗种植者资金运行困难问题,提升糖料蔗种植者种植、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制糖企业应加强对运输糖料蔗驾驶员的管理,签订运输管理合同,发放车辆运输准运证,明确相关责任,严禁驾驶员出现未办理糖料蔗运输手续进入蔗区拉运糖料蔗,运输无砍、运通知单的糖料蔗,无故拖延运输时间,擅自跨企业划定榨区收购、运输、销售糖料蔗。
第十五条 制糖企业需对糖料蔗进行跨企业榨区调剂入榨或引种种植的,由制糖企业之间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榨季期间应加大田间地头的巡逻力度,并结合实际制定防止甘蔗外流的村规民约,从源头上遏制糖料蔗种植者私自砍运、外流甘蔗。
第三章 相关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制糖企业每个榨季超过4月30日收购的甘蔗,严格按照每天每吨递增3元的标准,补偿给糖料蔗种植者损失,每超过一天依次累加3元,制糖企业要逐年实现榨季前移。
第十八条 除本县合法制糖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贩卖糖料蔗以及私自进行压榨生产红糖的非法行为,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生产红糖设施进行取缔,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收购糖料蔗或炒买炒卖糖料蔗,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制糖企业擅自跨企业划定榨区收购糖料蔗或以其他名义进行收购非本榨区糖料蔗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制糖企业整改。因制糖企业管理不善,导致工作人员利用发放砍、运通知单损害糖料蔗种植者利益、违反购销合同约定拖欠糖料蔗收购款,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制糖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制糖企业不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采取超标扣杂变相压低糖料蔗收购价格,为抢购糖料蔗变相提高运价及补贴等,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糖料蔗种植者不按糖料蔗砍运通知单内容交售糖料蔗,依照制糖企业制定的砍、运、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糖料蔗种植者不按购销合同约定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预付订金和有偿扶持资金,按照购销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私自贩卖、运输糖料蔗,出售给本县以外制糖企业或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责令其就近企业入榨,不予支付运费并降价50%收购,降价部分的蔗款由企业上缴县财政。由公安部门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县擅自跨企业划定榨区收购、运输、销售糖料蔗,对交售擅自拉运的糖料蔗,责令其就近企业入榨,不予支付运费并降价20%收购,由公安部门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由企业取消驾驶员及车辆的运蔗资格。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糖料蔗运输过程中出现半路掉蔗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私自砍运、外流糖料蔗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所在属地的村民委员会制定的防止甘蔗外流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