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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作者:财政局   时间:2018-11-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耿政办发〔2018115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耿马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耿马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830

 

                         

耿马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和《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的主要用途是实施精准扶贫,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涉农整合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中央层面资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2061项中央涉农资金;

省级层面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21类中央涉农资金;

市级层面资金:市级切块下达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县级层面资金:财政年度收回存量资金,每年预算安排统筹整合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其他资金。安排用于扶贫开发的债券资金、政策性贷款、支农贷款、扶贫贷款,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及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范围主要围绕《耿马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执行,主要投入以下几个方面:

(一)脱贫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乡村旅游服务业等产业。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贫困乡(镇)、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乡(镇)、村农村信息化建设、贫困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安居房建设。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安居房建设。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具有劳动能力进行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五)金融扶贫支持。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户实施危房改造、安居房建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中共耿马自治县委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25”工程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牵头组织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贫困村、贫困乡(镇)退出时间,退出验收考核标准和可整合的资金总量及轻重缓急,对需要实施的项目采取村级申请、乡(镇)申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领导小组按照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优选项目汇总审核,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精准确定实施项目。

第七条  县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八条 县财政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县级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安排的资金数额,会同资金被整合部门联文将资金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根据脱贫攻坚项目规划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基本要求,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将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满足脱贫攻坚资金需求。资金分配要严格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及项目库进行分配使用,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纳入统筹整合资金,要建立台账,收到预算指标资金文件时,台账内容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级涉农整合资金来文顺序分中央、省级、市级、县级登记财政资金数额;拨付资金时,台账内容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类顺序分单位登记。建好、登记好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并负责撰写、收集、整理保存统筹整合资金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后执行。

第十四条  要求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万元以下,预付项目启动金不超过50%,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付项目启动金不超过30%。县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为: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进度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按批准数额拨付资金,县直主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乡(镇)实施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为:乡(镇)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按批准数额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资金可通过扶贫平台公司账户,乡(镇)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款项,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建设进度等支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到户的资金,依据项目资金预算和补助标准,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涉农项目实行项目资金报账制。项目报账时,要填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审批表》,由报账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决算、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费用支出明细表、原始凭证等有效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资金被整合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联文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整合项目资金下达后60日不开工的项目,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第十八条  涉农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按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九条  项目承建单位申请拨款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

(一)项目批复文件、投资评审报告、实施方案、施工合同;

(二)项目进度报告(监理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三)工程款税务发票;

(四)资金申请审批表;

(五)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需备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整合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四)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经批复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结转资金是指项目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应严格按照原资金文件明确的用途和规定使用,结转二年以上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收回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资金,预算批复或资金下达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应缴回县级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借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名义挪作他用,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乡(镇)干部津补贴或补充公用经费。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部门职责分工

(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乡(镇)及职能部门脱贫攻坚统筹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各项工作即脱贫攻坚规划的审定,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审批,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考评考核、处置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和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相关监督工作。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时上报结余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审核确定各项目部门申请办理结转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提出改变资金用途审核意见、安排以后年度整合支出预算。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包括:扶贫、发展改革、住建、民宗、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按扶贫项目资金的现行管理规定负责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批复下达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绩效目标任务批复和资金拨付到位后随之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报备、实施、质量、安全、变更、验收、档案、公示、审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按项目属地乡级报账的原则完善报账、移交管护等工作。

(四)各乡(镇)按扶贫项目资金的现行管理规定,负责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批复下达到乡本级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绩效目标任务批复和资金拨付到位后随之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报备、实施、质量、安全、变更、验收、档案、公示、审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善报账、移交管护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扶贫领导小组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的审计或检查,依法对在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涉农项目资金的,由县整合办会同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公示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县直责任单位要将相关管理制度、项目投资额度和资金支出情况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行政村公开公示。

乡(镇)扶贫站要将上级资金政策文件、相关管理制度、本乡(镇)各个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开。财政所要按季分项目将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各村要将本村项目安排及投资额度、项目实施(项目前期确认与后期验收相关资料)、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县财政局要将上级资金政策文件和本县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标文、资金整合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

县扶贫办要将上级项目政策文件、本县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支出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考评由县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级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乡(镇)或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检察

        院,县人武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驻耿各单位。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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