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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若干租赁行为处理意见的通告


来源:耿马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24-07-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位公共租赁住房租户:

根据租户目前反映问题较多的事宜,经耿马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通告如下:

一、在承租期间,因家庭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增减申请人的,可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共同申请人进行更换和增减,也可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直系血亲(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进行更换和增减,并提供直系血亲相关资料。

二、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规〔2023〕2号)规定,住户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取得私有产权住房,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但因房子尚未装修,给予6个月过渡期,如6个月后仍然没有装修好的,可以延期6个月退房,延期退房期间的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计算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计。

三、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布公告宣传政策,对不是本人居住的疑似转租转借的房源,对提供租赁证据经查属实、且主动说明情况的转租转借二次承租户给予达成谅解,在租赁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将此套房源作为奖励直接配租给举报人(包括转租转借二次承租户)。

四、目前全县正在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违规租赁专项整治工作,考虑到部分承租户需要重新寻找房屋的现实情况,给予转租转借承租户15天期限,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如承租户经查实存在转租转借的住户逾期仍未主动退房的,将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取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再次租赁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转租转借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和党员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文件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的,由各运营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按目前标准12元/平方米/月执行)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本通告由耿马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耿马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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