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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注销声明


来源:耿马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24-01-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注销声明

兹有买受人杨敏因商品房首付未交,现买受人与开发企业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将坐落于耿马县孟定镇新区团结路恒基花园B-010号,项目名称恒基花园,购销合同编号:恒基花园商住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36.44平方米;合同备案号为耿2015-318号。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注销和变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声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注销作废。

特此声明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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