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单编号为SBJ24530000713930527ZX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2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耿马宏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宏兴冷库经营的豇豆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2024年1月18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送检产品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冷库是宏兴冷库负责人出租给当事人曾某,并不是该冷库主体经营。2024年1月23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时,租赁者曾某已退租,经多方查找,至今已查无下落。检验报告只能送达宏兴冷库。鉴于宏兴冷库内冷库租赁者已查无下落,经本局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542的沃柑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1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镇德胜路(原运政管理所)耿马耿云水果摊经营的沃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2024年2月1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该批次沃柑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该送检产品的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在昆明万能果行批发水果摊与一名四川人王某购进15件沃柑,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德胜路(原运政管理所)耿马耿云水果摊进行销售,总购进427公斤,除被抽检3公斤外,其余的424公斤沃柑已全部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2元(大写:叁佰肆拾贰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472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4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勐永镇集贸市场张某某蔬菜摊销售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2024年2月2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该送检产品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张某某蔬菜摊经营的芹菜,是从小货车拉运到勐永街倒卖进行经营的,该供货商在勐永不设门面,现该蔬菜供货商已无法找到。当事人购进的5公斤芹菜食用农产品已于当天全部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494的朝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8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勐撒镇农贸市场鲁某销售的朝天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该送检产品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7日,从蔬菜批发商处购得朝天椒5公斤,在勐撒农贸市场进行销售,食用农产品已于当天全部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故无召回产品。
(三)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498的朝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8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勐撒镇农贸市场邓某某销售的朝天椒进行抽样,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送检产品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7日,从蔬菜批发商处购得朝天椒5公斤。在勐撒农贸市场进行销售,食用农产品已于当天全部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抽样单编号为SBJ24530000003931324ZX的临沧腌萝卜、抽样单编号为SBJ24530000003931325ZX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1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县优加超市经营的临沧腌萝卜、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临沧腌萝卜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优加超市于2023年12月30日由临沧聚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临沧萝卜10袋(500克/袋),购进10抽样10袋。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由耿马商业城蔬菜批发市场与当地农户购进生姜10公斤抽样3.58公斤,销售6.42公斤。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临沧腌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优加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优加超市免予处罚。
七、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565的朝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1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镇商业城12幢1层82、83、84号摊位吴某某蔬菜摊经营的朝天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2024年2月4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送检产品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商业城内与一傣族菜农批发得5公斤朝天椒,拿到耿马镇商业城12幢1层8283、84号吴炳达蔬菜摊进行销售,除被抽样3公斤外,其余的2公斤当日已全部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大写:壹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抽样单编号为SBJ24530000003931343ZX的山奈、抽样单编号为SBJ24530000003931341ZX的美人椒(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1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美人椒(酱菜)、山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检验,该批次的美人椒(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由通海县鸿运酱菜厂购进美人椒(酱菜)20公斤进行销售,除被抽检1.83公斤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由昆明市官渡区兴隆干菜经营部购进山奈10公斤进行销售,抽样1.8公斤,销售8.2公斤,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美人椒(酱菜)、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天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天超市免予处罚。
九、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622的朝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7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勐简乡集贸市场鲁某某蔬菜摊销售的朝天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2024年2月18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鲁某某蔬菜摊经营的朝天椒,是从勐简乡弄怕村购进经营的,朝天椒批发商为当地的农民,现在已无法找到。批发共5公斤朝天椒,已全部销售,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620的小白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7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勐简乡集贸市场李某某蔬菜摊销售的小白辣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李某某蔬菜摊经营的小白辣,是从孟定镇红旗桥的蔬菜批发商购进经营的,该批发商在孟定不设门面,现该蔬菜批发商已无法找到,5公斤小白辣已全部销售,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615的朝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7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勐简乡集贸市场蒋某某蔬菜摊销售的朝天椒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蒋某某蔬菜摊经营的朝天椒,是从孟定镇宏博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商购进经营的,该批发商在孟定不设门面,现无法找到。批发共7.5公斤朝天椒,已全部销售,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0300595的小白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6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阿木伞百货店销售的小白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的5公斤不合格产品,3公斤用于抽样,剩余2公斤已销售,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127的小米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7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耿马县勐简集贸市场杨某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6月17日从孟定镇宏博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商购进小米辣,购进数量5公斤,2024年6月18日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简乡集贸市场进行销售,不合格小米辣当天已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大写:捌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021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7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耿马阿木伞百货店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4年6月7日购得豆芽5公斤,购得后在耿马阿木伞百货店进行销售,被抽样3公斤,收到检验报告后销毁未销售的2公斤,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大写:贰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128的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8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耿马县勐简集贸市场鲁某某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6月17日从孟定镇宏博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商购进葱,购进数量5公斤,2024年6月18日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简乡集贸市场进行销售,不合格葱当天已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大写:陆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211的小米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缅国际商业贸易中心农贸市场张某某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6月19日从孟定镇宏博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商和农户购进小米辣,购进数量6.5公斤,2024年6月19日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张某某蔬菜批发摊进行销售,不合格小米辣当天已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无相关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大写:柒拾捌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112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勐撒小丽蔬菜配送中心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4年6月12日,从耿马农贸市场批发商处购得豆芽5公斤,购得后在勐撒小丽蔬菜配送中心进行销售,除抽检3公斤外,剩余不合格产品已于当天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大写:叁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143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耿马县盈香百货店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4年6月12日,从耿马农贸市场批发商处购得豆芽5公斤,购得后在盈香百货店进行销售,除抽检3公斤外,剩余不合格产品已于当天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大写:叁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170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耿马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耿马镇商业城12栋2层33号耿马祥林土杂店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耿马祥林土杂店经营不合格姜进行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从大理甬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当地菜农批发得姜50公斤,购进后在耿马镇商业城12栋2层33号耿马祥林土杂店进行销售,被抽样6公斤,腐烂和折耗8公斤,其余的3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大写:贰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173的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商业城12栋1层4号耿马张某某蔬菜经营店经营的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从大理甬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当地菜农批发得葱20公斤,购进后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商业城12栋1层4号耿马张某某蔬菜经营店进行销售,被抽样3公斤,其余的1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大写:贰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384的自主消毒餐饮具(勺)、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383的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耿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孟定焦伍快餐店使用的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和勺进行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店内日常使用的餐饮具均由经营者自行清洗,清洗好后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餐饮具仅在店内供使用,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385的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DBJ24530900718330386的自主消毒餐饮具(勺)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耿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孟定焦某快餐店使用的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和勺进行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店内日常使用的餐饮具均由经营者自行清洗,清洗好后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餐饮具仅在店内供使用,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366的鲜肉包(自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0日,耿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允坎村耿马老包子店销售的鲜肉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30日加工的鲜肉包于当天已全部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大写叁拾贰元整),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363的馒头(自制)、DBJ24530900718330364的花卷(自制)、DBJ24530900718330365的白糖包(自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0日,耿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嘎孟召路禹记破酥包销售的面制食品(馒头、花卷、白糖包)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30日加工的馒头、花卷、白糖包共120个于当天已全部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圆整),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900718330370的馒头(自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0日,耿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耿马韩某摩托车修理店销售的面制食品馒头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30日加工的馒头10个,已于当天已全部销售完,商品为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未收到应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大写:拾圆整),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