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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告诫书


来源:耿马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5-03-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尊敬的市场主体及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和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现就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告诫如下:

一、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界定

恶意投诉举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扰乱市场秩序、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知假买假: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并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经营者赔偿。

2.反复索赔: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继续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并再次索赔。

3.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投诉人信息、捏造或夸大事实进行投诉举报。

4.滥用权利: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并分别提起投诉举报。

5.欺诈手段: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方式进行不实举报或索赔。

二、处理措施

1.不予受理:对符合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2.建立台账: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建立台账,纳入异常名录库管理。

3.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公开提示:向恶意投诉举报人发送《投诉举报提示书》,提醒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依据

本告诫书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

四、社会共治

1.鼓励合法维权: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2.打击恶意行为: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3.诚信建设: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对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五、告诫与警示

各市场主体、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履行职责,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如发现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向我局反映:地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园路与鑫源路交岔路口往北约100米),联系电话:12315、0883-6126315。

特此告诫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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