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史某某驾驶无号牌乐行二轮电动自行车(载罗某某)沿云清线(330省道)由云县方向往清水河方向行驶,07时00分许,当行驶至云清线(330省道)K133+4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韩某某临时停放于西侧道路边的云L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左尾部相撞,造成史忠旺死亡、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月13日,耿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韩某某、史某某”交通肇事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认定史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下发后,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驾驶人史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驾驶人韩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耿马县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韩某某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