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0日,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载艾某)沿323国道由清水河方向往耿马方向行驶,05时47分,当其行驶至323国道K2972+3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廖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停车位内的川K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艾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我县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目前,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现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事故调查报告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