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以来耿马县辖区发生的2起道路交通事故案情公开,分别是“2.28”交通事故、“4.14”交通事故,内容如下:
耿马县“2.28”道路交通事故案情公开
2023年02月28日,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由孟定镇班幸村委会明旺村往临清高速S50方向行驶,11时21分,其驾车行驶至临清高速S50K146处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卢某某驾驶的沿临清高速S50由孟定方向往清水河方向行驶的云 A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 D05**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乘客张某某死亡、驾驶人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4月24日,耿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某某、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下发后,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驾驶人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耿马县公安局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6月24日移送起诉,卢某某违法行为已经处罚,双方未提出调解申请。
耿马县“4.14”道路交通事故案情公开
2023年04月14日,罗*忠驾驶云S2****号重型罐式货车沿330省道由临沧往清水河方向行驶,09时03分,其驾车行驶至330省道道K138+800M处时,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由相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后侧翻向前滑行,与停在路边的云 S1****号轻便二轮摩托工车相撞,造成相某死亡、三车受损、人行道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6月12日,耿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罗*忠、相某”交通肇事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认定罗*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相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玉某、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村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不承担该事故责任。认定下发后,罗*忠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于2023年6月14日到临沧市交通警察支队对案件提起复核申请,2023年7月12日,临沧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予以维持原判决。2023年7月24日,耿马县公安局对罗*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立案决定,侦查终结后,于2023年10月7日移送起诉。双方未提出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