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耿环罚〔2021〕07号
云南晶泓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万波 身份证号码:532627********1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9**********M5XE
详细地址: 耿马县绿色工业全区蔗糖业园区4期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于2020年11月20日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1月27日开始进入试生产,试生产到现在已经生产试验肥300吨,属于“未批先建” 项目。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曾万千);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19日云南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曾万千);2021年4月20日云南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曾万波);2021年4月20日云南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龚智会);2021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图片;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图片为凭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辩、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耿环罚告字〔2021〕07号)、以我局2021年5月14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审批部门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刀小芹
电 话: 6122300
地 址: 耿马县耿马镇爱华路9号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2021年5月21日